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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根据该规划,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Xi等11个城市,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包括按新注册的化学药品分类批准上市,简称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进行试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大幅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
至于具体的启动时间,国家健康保险局副局长陈金福在国务院办公室当天举行的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表示,具体决定是通过联合采购做出的。目前,企业正在与试点地区对接,实施挂网、备货、签约。实施时间约为3月中下旬,为期一年。
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和平台运作的总体思路,即国家制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组建联盟,联盟地区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集中采购的主体,探索跨地区、大批量的集中采购联盟。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覆盖面,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直接落户
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与以前的药品招募有什么区别?
陈金福表示,过去在招聘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数量与价格不挂钩、招聘不一致、还款不及时、无法进医院、“以金还金”等。因此,招募后价格无法降低,假药高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再加上在招募和流通过程中一系列不规范的行为,“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始终存在。许多企业不依靠产品质量(中标),而是依靠公共关系。
与此同时,医药企业的成本也在增加。“这包括销售成本和交易成本。该公司没有尽最大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价值和价值创新。”陈金福说。
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是退货的初衷。陈金福说,它必须通过数量和价格联系起来,因为在交易过程中,不同数量带来的价格和成本是不同的。首先,作为招聘的主体,企业应承诺采购数量,并在合理计算后申报合理价格,这是公平合理的充分竞争。
“数量”有多大?根据《建议书》,在试点地区公共医疗机构提交的采购量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共医疗机构年药品总消耗量的60%~70%估算总采购量,进行有数量的采购,与价格挂钩,以价格交换,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数量按上述采购价格执行。其余部分,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购买其他适当价格的挂网品种,用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
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同时,也实现了招聘和录用的统一。“既然你已经招了人,你就必须购买并且必须团结一致,这样公司才能避免去医院做公关。”陈金福说。
定量采购能否保证实际消费并及时偿还是制药企业关注的焦点。在这方面,陈金福说,必须使用它。事实上,这一过程是为了重塑招聘的契约精神,恢复企业的基本法律和规则。有必要保证供应和偿还,这是对货物的支付。这是在招聘层面设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即要求返回招聘的初衷。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该计划明确提出,试点地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考虑通过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集中采购产品,以确保合同金额在一年内完成。此外,必须严格调查医疗机构未能按时支付的问题。医疗保险基金在总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购买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以试行医疗保险直接结算。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药品
《计划》在确定“数量”的同时,还明确了参与集中采购的企业范围、药品范围、入围标准和集中采购形式。
在参与企业方面,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国家进口药品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可以参与。就药品范围而言,试点品种从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仿制药中选择。
就入围标准而言,陈金福说,首先是通过一致性评价与原始研究药物竞争,其次是确保产出。
在集中采购的形式下,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生产企业的数量,采用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如果入围生产企业有3家以上,则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如果有2家入围生产企业,则采用议价收购方式;如果只有一个入围生产企业,应采用谈判采购的方式。
一些制药公司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一些制药公司之前一直对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估持观望态度,但现在他们看到了在国家层面推动一致性评估的巨大决心和努力。如果企业未能通过一致性评估,后续的空就没有发展空间。因此,许多企业不仅加快了289种基本药物口服制剂的一致性评价,而且将注射剂的一致性评价放在首位。
根据内网数据,截至1月16日,已有34家企业安排了注射剂的一致性评价,共申报了157个规格(涉及67个品种)。
药品降价后如何顺利进医院?在这方面,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医疗管理和医院管理局局长张宗九表示,在这方面,对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有几项要求。首先,不可能以医疗机构的成本控制、药物比例和产品数量为由影响选定药物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二是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结构,将入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严格执行按通用名处方的要求,确保入选药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和使用。第三,由于公立医疗机构占主导地位,要求卫生部门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约定的采购量采购和使用所选药品。
给一些药物一个过渡期
在药品集中采购支付方面,该计划要求试点城市探索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的协同作用。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原则上,同一通用名下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原研究药物、参比制剂和仿制药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同的支付标准结算。
“过去,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与医疗机构的招聘价格不同步。因此,在谈到招聘价格之后,制药公司更关心的是如何设定支付标准,并在这一次顺利通过。”陈金福解释说,原则上,对于同一通用名下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原研究药物、参比制剂和仿制药,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同的支付标准支付,即按照投标价格确定支付标准。
他进一步指出,当然,文件中也规定,对一些价格较高的药品调整支付标准可能会增加患者的负担,应给予2-3年的过渡期。
《建议》指出,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高于支付标准,超出支付标准的由患者自行支付。例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所选药品的集中购买价格有很大差异,支付标准可在2~3年内逐步调整。调整到位,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的患者,按照实际价格支付。在保证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一些国内制药公司的人士告诉《国家商报》说,根据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医疗保险为相同的通用名支付相同的费用。如果医疗保险是按照仿制药的价格支付的,原药将只报销同样的费用。如果患者选择原始药物,他们将不得不自己弥补差异。当然,医生可以告诉病人这种情况,以便病人有选择的权利。这种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促进了仿制药的发展,同时也将大幅降低价格相对较高的原始研究药物的销售。
标题:确保1年完成合同用量 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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