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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日电近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对恒泰证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以及对安义、陈的处理决定?桀、陈决定采取措施认定为不合适人选,并决定对采取公开谴责措施。
经调查,2018年上半年,恒泰证券在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的划拨和转移,协助“垫付资金开户”,规避客户适宜性管理要求,帮助扩大两家公司的授信额度;将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此外,客户规避融资融券标的管理未得到有效监控,融资标的变更审批流程不规范,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责令公司改正。要求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喻安义和陈应由公司处理。杰、陈、等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开展内部经济责任追究,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内蒙古证监局。
此外,作为恒泰证券交易部门的负责人,陈?杰作为恒泰证券交易部相关团队的负责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合规专员陈在获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后,未及时向公司合规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采取以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杰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及经纪业务相关的职务。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自作出《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与证券基金运作机构合规相关的职务。
刘全胜时任恒泰证券副总经理,分管机构交易部,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通过其官方网站对其进行公开谴责。
根据官方网站,恒图证券是一家以中国公司恒泰证券有限公司名义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在香港以恒图证券和恒图证券(英文)的名义开展业务。股票代码是1476.hk。该公司通过经纪和财富管理、投资管理、自营交易和投资银行向公司、金融机构、政府实体和个人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天空调查显示,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2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庞杰民。公司最大股东为包头华子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1.83%;第二大股东是北京青云洲际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71%;第三大股东是北京金融街西环房地产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12%。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本账户和证券账户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户或者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谴责证券公司及其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责令处罚责任人员,并报告处理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临时接管证券公司并进行全面检查;
(六)责令证券公司或其境内分支机构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并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暂停业务并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合规负责人依法履行制止和举报证券公司违法行为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募集和出售证券,不得为客户之间、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
(3)违规挪用客户抵押品;
(四)进行利益转移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等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督谈话、发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时不受理行政许可文件、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运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第一的原则,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历、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信用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2)合理划分产品和服务的客户类别和风险等级,确保向合适的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欺诈客户。
(三)不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依法及时报告和处理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4)严格规范员工的执业行为,督促员工勤勉尽责,防止其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越权或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披露信息,防止公司及其员工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披露该信息。
(6)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不同客户和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防止不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转移。
(八)认真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督谈话等行政监督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发出警告信、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督谈话、认定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督措施。
证券基金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证券基金运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督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恒泰证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恒泰证券有限公司:
经调查,2018年上半年,贵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的划拨和转移、协助“提前开立资金账户”、规避客户适宜性管理要求、协助扩大双方的授信额度;将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此外,客户规避融资融券标的管理未得到有效监控,融资标的变更审批流程不规范,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责令贵公司改正。你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喻安义、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对贵公司负有责任。杰、陈、等人,按照你们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内部经济责任追究,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内蒙古证监局。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理事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4日
关于王安忆和陈?杰和陈决定采取措施,确定为不合适的人选
王安忆与陈?周杰伦和陈:
经调查,2018年上半年,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调拨、协助“资金开户”、规避客户适宜性管理要求、协助扩大两家公司的授信额度;将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此外,恒泰证券未能有效监控规避融资融券标的客户的管理。
作为恒泰证券交易部门的负责人,陈?杰作为恒泰证券交易部相关团队的负责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合规专员陈在获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后,未及时向公司合规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我会决定采取以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确认于安义(身份证号码:411381198411096739)与陈?杰(IDNo。:310103198306154015)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及经纪业务相关职位。陈(IDNo。:150304197605281519)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与证券基金运营机构合规相关的职务。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理事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4日
关于对刘全胜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刘全胜:
经调查,2018年上半年,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调拨、协助“资金开户”、规避客户适宜性管理要求、协助扩大两家公司的授信额度;将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此外,恒泰证券未能有效监控规避融资融券标的客户的管理。
刘全胜时任恒泰证券副总经理,分管机构交易部,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我决定通过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对你进行公开谴责。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理事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4日
标题:恒泰证券融资融券违规遭责令改正 收3张监管函涉4人
地址:http://www.hellosat.cn/hxzx/6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