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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法狩猎、犯罪做法传授、录像拍摄
事由:偷猎
基本事件
年11月、12月,邹姓金被告在凤凰县山江镇老家寨村附近的山上用8个铁笼捕获野生白腹山鼠20只,购买3个铁夹放在洞穴、峡谷等不同位置,猎取野生动物。 年初,邹姓金拿着一个借来的电媒体、四件网夹再次上山,在有竹鸡粪的树丛里放着电媒体循环播放竹鸡的叫声,周围放着网夹,不久就捕获了一只野生竹鸡。 竹鸡狩猎被认为是违法行为,用手机拍摄视频后放飞了。
然后,为了引起关注,邹某捕获野生白肚山鼠,放上电子媒体网的夹克,对捕获野生竹鸡的过程进行视频拍摄,于年12月17日、年1月3日、年1月11日进入“今天的顶级”平台,“野兽夹野生白腹山鼠” 三段视频时间共计12分52秒,引起了网民104万次点击广播,869条评论。
年3月9日,邹姓金被逮捕归案。
判决的结果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邹姓金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没收邹姓金被告的狩猎工具。
判决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邹姓金被告是否构成非法狩猎罪和传授犯罪行为的罪。
01
是否会成为偷猎罪
法院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湘政函〔〕79号》文件规定禁止狩猎(捕获)期间为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禁止狩猎区域是全省的行政区域。 邹姓金被告采用的铁夹、电媒体(电子诱捕装置)两种狩猎工具属于《湖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采用的狩猎工具。 根据凤凰县森林保护站的鉴定,涉案野生竹鸡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或重要的经济、有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 野生白腹山鼠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及湖南省的要点保护动物。 邹姓金猎野生白腹山鼠实际上没有产生社会危害,但邹姓金采用无效工具、做法,在禁猎期、禁猎区猎野生动物。 其行为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采用禁猎区、禁猎期或无效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采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禁止的工具进行狩猎”的规定的,邹姓金构成非法狩猎罪。
02
是否会成为教授犯罪做法的罪
法院认为邹姓金拍摄狩猎视频进入互联网平台的主观目的是吸引粉丝的关注和点击量,与传授通常犯罪行为的主观目的大不相同。 另外,考虑到禁止的工具、做法狩猎的行为是否属于教授犯罪做法的罪中的“犯罪做法”,从非法狩猎罪、教授犯罪做法的罪、对被告人判处实刑的处罚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出发, 因此,以非法狩猎罪这一罪名给予被告人缓刑是更合适的,另外,邹姓金被告拍摄非法狩猎录像驻留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非法狩猎罪的量刑情节。
裁判的要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采用禁止狩猎区域、禁止狩猎期间或禁止的工具,狩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止狩猎区域或禁止狩猎期使用无效工具、做法狩猎”。 禁猎期,禁猎区使用被禁止的工具捕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符合上述规定,成为非法狩猎罪。
(2)拍摄狩猎录像进入互联网平台的行为定性问题。 如果主观目的是吸引粉丝的关注和点击量,则没有为了让别人接受传授的犯罪行为而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没有传授犯罪行为的意图,因此不是犯罪论。 拍摄非法狩猎视频进入网络平台的行为会带来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如果要考虑作为非法狩猎罪的量刑情节,就必须受到非法狩猎罪的重罚。
原标题:“【裁判要旨】猎杀野生动物,是通过拍摄视频并传到网上,构成了传递犯罪行为的罪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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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热门:【裁判要旨】捕猎野生动物还拍视频传到网上,构成传授犯罪做法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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