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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7月3日消息,为规范公司债券工作,实现疫情防控,优化公司债券发行环境,实现与登记制度的有效衔接,现就统一延长公司债券批准文件有效期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如果公司债券审批文件于2020年2月至6月到期,审批文件将在原有效期的基础上延长12个月;如果在2020年7月后到期,批准有效期将统一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二、本批复有效期为24个月或个别情况下已展期的企业债券不适用展期政策。
三.免除发行人履行上述审批延期申请程序,我委不会逐案处理审批延期申请。
四、发行人应在债券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根据市场情况和融资需求,尽快完成债券发行,并根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发行资金。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应继续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债券发行条件,并于发行首日10个工作日前报我会备案。
五、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省发改委及我委指定的审计机构,继续做好债券期限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偿债担保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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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发改委办公厅发布统一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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