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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中信经纬客户报道,工行唐唐分行前行长因股票交易欠款近3亿元。首先,他在香港股票交易中亏损。后来,他利用银行工作的便利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如贷款和借款。他想把钱“转”成a股,最终因诈骗1390万元被判11年有期徒刑。前总统是如何在股票市场赌博的?7月17日,中国审判文献网发布的刑事判决披露了该案的内幕。
根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被告孙浩兵,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大学学历,中共党员,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市北国支行原行长,注册地为江阴市。2016年6月1日,案件得到审查,同一天,他因涉嫌欺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他被置于监视居住之下,并于2017年1月8日从监视居住中释放。2018年3月22日被捕。他目前被关押在江阴看守所。
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审被告人孙浩兵诈骗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8)苏0281刑初字第23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孙浩兵不服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现已审结。
根据原审判决,被告孙浩兵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工作。自2005年起,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北国支行行长、长江支行行长、北国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并于2013年9月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至2008年,被告孙浩兵投资人民币480万元购买季华光电(后更名为中国源昌)股份,其中约200万元为其自有资金,其余280万元为向他人借款。此后,香港股市暴跌,造成逾46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根据刑事判决,为了弥补损失,被告孙浩兵利用其在银行的工作,以从事资金借贷、贷款业务和帮助财务管理为由,开始支付大量月利息为1%至3%的对外借款。一方面,借入的资金被用来借入其他资金以赚取息差并偿还债务的本金和利息。另一方面,这些资金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目的是通过股票交易“翻身”。截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孙浩兵在国内a股市场亏损超过3600万元。
在此过程中,被告孙浩兵不得不支付高额外债利息,所借承兑汇票不得不承担贴现利息。借出他人资金所获得的利息无法承受上述利息,部分资金难以收回,造成投资股票的损失。截至2012年底,他的外债接近2亿元人民币。
根据刑事判决,2012年底,被告孙浩兵停止投资股票,继续借入资金从事资本借贷业务。部分借入资金用于偿还以前所欠债务的本息,大部分以基金形式向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入。
被告孙浩兵与江牟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金协商,向该公司借款。杨、金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后,可以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以支付给被告孙浩兵进行资本运营,这样可以偿还债务,盘活资金。截至2013年7月底,被告孙浩兵代表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借款并承担利息和贴现利息,共计约人民币7000万元。
根据刑事判决,2013年7月20日,江牟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牟阳因涉嫌诈骗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后来,2017年5月,他因欺诈、非法占用农地和贿赂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于2013年7月22日离港,2013年7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拘留。
根据刑事判决,2013年9月初,被告孙浩兵因资金链断裂被债权人催告偿还债务。在申请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辞职后,他于2013年9月3日终止了与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的劳动合同,并与债权人协商偿还债务。此时,其外债本金总额约为人民币2.84亿元。
随后,被告孙浩兵与债权人协商将债务总额减少至约人民币1.5亿元,并于2013年9月9日与被害人张某某、沈某某、沈某某及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债权人签订协议,声明孙浩兵将债权总额1.501亿元转让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孙浩兵向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保护孙浩兵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将孙浩兵借款8010万元转让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借款8010万元由孙浩兵亲自偿还。杨回来后,他亲自与孙浩兵讨论了偿还部分贷款的问题。此后,被告孙浩兵、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受害人张谋家、秦谋家、沈谋家、沈谋一清偿债务。
2016年2月,受害人张某某、秦某某、沈某某、沈某某向江阴市公安局举报,孙浩兵以借款名义诈骗大量现金。2016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孙浩兵涉嫌诈骗案。2016年6月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孙浩兵接受调查,被告人孙浩兵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另据了解,被告孙浩兵于2015年向被害人沈谋家、沈谋义偿还了人民币2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浩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受害人张谋家、秦谋家骗取受理费941.54916万元,受害人沈谋家、沈谋义骗取受理费450.84万元(事发前已返还2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浩兵到庭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自首并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的抗辩是否影响自首成立的批复被告人孙浩兵的非法所得被追缴1390.38916万元,被害人张某某、秦某某被返还941.54916万元,被害人沈某某、沈某某被返还448.84万元。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我院制定并采纳了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项裁决是最终的。(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工行支行前行长“豪赌”股市血亏始末:欠债近3亿,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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