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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2018年第33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尤氏化工(扬州)有限公司、惠州众鑫化工有限公司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书(6018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关信息、中国同类产品的相关信息、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以及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审查。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月至9月期间,申请人及其支持企业的苯酚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申请反倾销调查的规定。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

该申请称,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苯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中国。根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申请人以苯酚在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以申请中国海关调查的产品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依据。在调整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后,申请人声称存在大量申请调查的倾销产品。同时,该申请称,进入中国市场的申请调查产品数量大幅增加,价格大幅下降,导致国内行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导致国内行业市场份额下降,销售价格和税前利润整体大幅下降,投资回报下降,对国内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此外,申请调查的产品倾销与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申请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的内容和相关证据。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

根据上述复审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3月2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

一、案件调查和调查期间

自该公告发布以来,商务部已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发起反倾销调查。倾销调查的调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

二.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苯酚

英文名:苯酚

化学式:

化学结构式:

理化特性:苯酚在室温下通常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溶于乙醇、乙醚、氯仿、甘油和二硫化碳,在室温下微溶于水,几乎不溶于石油醚,腐蚀性强,易燃。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

主要用途:苯酚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它还可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广泛用于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29071110。

第三,注册参加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与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参与调查注册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出口或进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生产和销售的类似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相关信息。参与调查的注册参考格式可从相关网站下载(网站附后)。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

本公告所称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获取公共信息

相关方可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众信息咨询办公室(电话:0086-10-65197878)搜索、阅读、复制和复制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非机密文本。在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也可以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咨询室搜索、阅读、复制案件公开信息。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

V.立案意见

利害关系方需要对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等相关问题发表意见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局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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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调查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抽样、听证会、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并与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调查。

为了获得本案调查所需的信息,商务部通常会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和参与调查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商和国内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注册参与调查的利益相关者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问卷。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

《苯酚反倾销案中外国出口商或制造商调查问卷》中的查询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经营、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预计倾销幅度和核对表等。《苯酚反倾销案中国内生产商调查问卷》中的查询信息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国内同类产品、业务及相关信息、财务及相关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苯酚反倾销案中国内进口商调查表的查询信息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被调查产品的贸易情况及相关信息。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

其他未注册参与调查的相关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上述问卷,或从商务部贸易救济与调查局获取上述问卷,并按要求填写。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案。答题卡应包括问卷所需的所有信息。

七.机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需要保密的,可以要求商务部对相关信息保密并说明理由。如果商务部同意其要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机密摘要应包含足够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便其他相关方能够合理理解机密信息。如果不能提供非机密摘要,应说明原因。如果相关方提交的信息不表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利害关系方未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或者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

九.调查期

本次调查于2018年3月26日开始,通常应在2019年3月26日前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9月26日。

X.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474,65198194

传真:0086-10-65198474

相关网站: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网站(网站名称为trb.mofcom.gov)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站是cacs.mofcom.gov)

附件:苯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苯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版)-附件。pdf

苯酚反倾销案件登记和调查参考格式。docx

商业部

2018年3月26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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