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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了《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福建省农田水利、饮用水工程、农村公路、农村能源、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可由省级财政补助小型农村公益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包括农、林、牧、渔业,下同)、生态农业建设、农业防灾救灾和风险防控的补助资金。根据《办法》,专项资金补贴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据悉,符合条件的项目补贴一般为每个项目10-50万元;县域优势特色产业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最高补贴不得超过200万元;对新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比例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0%。专项资金可用于修复和建设小型农村公益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如设计、材料采购、工程设备、施工作业和项目管理等;不得用于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弥补亏损和偿还债务、修建和购买建筑物和会堂、购买交通和通讯工具以及其他与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无关的费用。
标题:福建建设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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