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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8日电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今天公布的《行政监察办法决定》(证监发〔2020〕119号)显示,经调查,怡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化集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怡化集团截至2020年7月31日尚未披露其2019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广东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怡化集团整改,要求怡化集团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依法履行年度报告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在接到本决定后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同时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怡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整合了生活居住、医疗养老、房地产酒店和资本金融四大产业。集团荣获“中国十大优秀民营企业”和“广东省百强企业”荣誉,连续八年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制造业500强”。
本集团成立于1995年4月5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亿元。刘绍喜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为56%。本集团旗下有两家上市公司,一家是2004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怡化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圣怡生”,600978.sh)。截至2020年3月31日,怡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最大股东,持股4.3亿股,占29.02%;另一家是怡化健康医疗有限公司(“怡化健康”,000150.sz),于2000年8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20年3月31日,怡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最大股东,持股3.25亿股,占37.04%。
上述两家上市公司最近发布了《关于等待冻结部分控股股东股份的公告》。其中,8月11日,圣宜生宣布,公司控股股东怡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公司4.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2%。待冻结股份后,怡化集团被冻结股份数量为2.85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22%,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9.22%。根据怡化集团的信函,申请人西方证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怡化集团之间存在证券交易纠纷。陕西省Xi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陕民初(2020)621号、陕民初(2020)639号民事判决。由于上述案件中财产扣押的需要,他们分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协助,等待冻结怡化集团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和孳息。
今天发布的怡化健康《关于等待冻结部分控股股东股份的公告》显示,怡化集团一直在等待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300万股,占其股份的0.92%。%,占公司总股本的0.34%,期限为36个月;此外,怡化集团持有怡化健康3.25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7.04%。累计冻结数为2.19亿股,占公司股份的67.48%,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据中国金融网报道,怡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司债券第十六次临时委托管理报告》显示,2020年7月29日,怡化集团公布了公司2017年第二次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怡化企业mtn002,债券代码:101761030)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公告和2017年第一次中期票据第三次持有人会议公告 截至2020年7月27日,上海清算所未收到“17怡化企业MTN”,根据中国程心国际发布的(2020)319号公告,中国程心国际将“17怡化mtn002”的信用评级从cc下调至C,同时将怡化集团的主要信用评级维持为C,将“17怡化企业mtn001”的信用评级维持为cc。 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中国程心国际需要在2020年7月31日前披露怡化集团2020年跟踪评级报告。 由于怡化集团未披露2019年度审计报告,评级所需信息仍在进一步收集中,中国程心国际需要推迟发布怡化集团2020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间披露经具有证券服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督谈话、发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暂时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办法决定
[2020]119号
关于对怡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怡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有以下违规行为:
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截至2020年7月31日,贵公司尚未披露2019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责令贵公司改正。贵公司应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依法履行年度报告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贵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在接到本决定后30天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你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广东证监局
2020年8月11日
标题:宜华集团未披露年报遭责令改正 此前宜华债遭下调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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