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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侵犯名誉权纠纷。
发表侮辱性和诽谤性的语言来发泄他们的愤怒
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张将公司的洗车、美容业务承包给了李。此后,双方在合作中出现了矛盾。2019年6月16日至17日,为了发泄自己的愤怒,李在自己的朋友圈里张贴了对张的侮辱和诽谤言论,其中一条还张贴了张的照片。据悉,李发布的《朋友圈》是在微博中向所有朋友公开发布的,他发布《朋友圈》时,朋友的数量约为700人。
张发现李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于2020年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删除已公开发表的侵犯其名誉的信息,并在朋友圈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近日,经审理,法院裁定,李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且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应保留10天。
2020年8月7日,李在他的朋友圈里发了一条道歉信息。
法官的陈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七条,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实有名誉损害、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事实来认定。任何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或损害其名誉的,应视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未经他人同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布他人隐私资料或公开他人隐私,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以侵犯他人名誉权处理。
互联网不是一个法律之外的地方,所以你在网上发表言论时要小心,不要因为你的愤怒而做出不适当的甚至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编者|李
资料来源:渤海法院(微信:wzoh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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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男子朋友圈骂人,被罚朋友圈道歉10天,不能屏蔽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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