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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电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微信消息,未来一段时间内,国内钾肥资源仍供不应求,氮肥和磷肥常年均衡生产、四季集中使用、产销区间长途运输的矛盾依然存在。主要农业生产区的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频繁发生,因此国家有必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化肥储备。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反季节化肥商业储备”和“国家钾肥储备”统一纳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为了做好储备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全国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9章42条,包括总则、储备规模、储备时间和布局、储备企业的基本条件和选择办法、储备任务的下达和管理、储备任务的履行和考核、储备财务管理、储备监督管理和补充规定。
主要内容:
首先,明确管理部门和运作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全国化肥商业储备进行全面管理。在实际操作中,遵循企业存储、政府补贴、市场运作和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通过申请贷款解决,中央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二是界定储备规模和调整方法。全国化肥商业储备分为三部分:钾肥、救灾肥和春耕肥储备。总储备规模考虑了国内化肥生产、需求和进出口情况,并在每个储存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救灾化肥和春耕化肥的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业化肥施用量的最新年度变化进行调整;钾肥储备规模应根据救灾化肥和春耕化肥的储备规模进行调整,增加到一定规模并保持稳定。
第三,明确预留时间和网络布局。钾肥常年储存,布局集中在交通便利的地区或主要粮棉产区;救灾化肥和春耕化肥的储备期为半年,其中救灾化肥的布局向易受灾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春耕化肥的布局是综合考虑农业化肥用量和化肥生产运输能力后确定的。
四是建立竞争性选拔机制。所有仓储企业必须通过招标确定,企业的注册资本、销售额、生产能力和仓储能力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其中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春耕化肥的招标。
第五,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责。财政部有关监察局负责审查企业储存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分配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对钾肥和救灾化肥进行事后监管。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春耕化肥储备的事后监管。
《办法》还对储备任务的下达与管理、任务绩效与考核、财务与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的颁布,有利于构建功能齐全、科学规范、高效运行的化肥储备体系,对于降低国内钾肥资源消耗、应对化肥市场风险、减少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促进我国农业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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