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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什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适用准司法程序处理行政纠纷的行政救济方法,在海外也称为行政申诉、行政上诉或行政救济。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和纠正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申请 2、《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它们吗? 行政复议的范围,即行政复议的对象范围 从行政管理对方的角度来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意味着可以对这些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从复议机关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规范的规定受理那些行政纠纷案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下11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一)对行政机关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中止生产、吊销临时停止或者许可证;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扣押财产、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许可证、许可证、资格、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矿床、水流、森林、山区、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利;或 行政机关认为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六)行政机关变更或废除农业承包合同,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行政机关违法筹集资金、征收财产、摊派费用、违法承担其他义务 视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驾照、资格证、资格证等证书,或向行政机关申请批准、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费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依法发放 (十一)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款是概括规定,不属于前十款列举情况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是:“对人民法院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什么? 抽象的行政行为会成为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吗? 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比较特定人或事实实施的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副本和结果直接影响行政管理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的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优点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对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和特定人具有约束力,对即将发生的同类事情没有效果。 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应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种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则、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策和命令等对不特定的人和事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是: (1)具有普遍约束力。 这不是比较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而是比较某种事和某种人,其行为对象是抽象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法律效果是间接的 不能直接对行政管理对象的权利义务赋予法律效力,只能为行政机关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提供规范依据。 (三)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这是比较今后的事情制定的,同时只适用于其生效后的行为,在其生效时间内对其调整的同类事项具有反复适用的法律效力。 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区别比较难把握 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光有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是不够的。 在实践中,(1)特定性和非特定性,具体的行政行为指特定的人和事,抽象的行政行为指不特定的人和事。 (2)一次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反复适用性,具体行政行为不一次反复适用。 (3)直接性和间接性,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抽象的行政行为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要中介具体的行政行为。 (4)强制执行性和非强制执行性,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强制,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5)前瞻性效力和前瞻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将来发生的行为和事件的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是解决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件。 抽象的行政行为不能单独提出行政复议,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该规范性文件 这种一并进入审查范围仅限于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事业部门的规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 4、行政复议和行政信访、申诉有什么区别? 行政信访是我国信访制度的一部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接待和解决公民和组织的信访活动。 行政复议和行政信访都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都是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相关人民群众的纽带和行政活动的重要途径。 两者的区别在于: (1)受案范围不同。 行政信访的接受范围非常广,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及其员工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指控等几个事项都属于行政信访受理的范围。 相比之下,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相当狭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就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纠纷案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事项都不在行政复议的对象之内。 (二)当事人不同 信访者可以是人民群众中的任何一方,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利益相关者。 (3)解决方法不同 由于信访机构只是上传的新闻集散部门,对于受理的信访案件通常只有程序性的解决权,几乎需要按照“归口”转发给权利机构解决。 行政复议机关既有程序性解决权,也有实体解决权。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后,有权根据情况维持、取消、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和期限,重新决定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索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员工的各种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表示不服,要求重新解决,机关审查申请一些事项,解决决定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我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职工的违法失职行为向国家机关提起申诉。 行政管理对象向违法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实际上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因此,行政复议是行政索赔制度的一部分 但是,行政复议与其他形式的行政索赔不同,(1)表示法律基础不同。 行政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是索赔制度的宪法基础。 行政复议作为申诉制度中的具体制度之一,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但其最直接的法律基础是《行政复议法》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 没有行政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行政复议申请权,只能依照《宪法》行使通常的申诉权。 (二)申请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特定的,通常仅限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他行政索赔的范围往往不特定,几乎可以对所有行政行为提出索赔。 (三)接待机构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有复议权的国家行政机关,通常由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受理。 其他行政索赔的受理机关可能是各级行政机关,也可能是其他国家机关或党委纪检部门。 (四)提交期限不同 行政复议的提出有一定的期限,如果超过法定期限而没有复议的话,就会自动失去复议申请权。 行政索赔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索赔。 (5)解决方法不同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正式的书面决定。 其他行政索赔的解决方法比较灵活多样,受理机构可以自行解决,也可以交给其他有关机构作出解决决定。 5、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有那些区别吗?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审查和裁决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都是行政机关处理法律争议的准司法活动,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很多不同,(1)处理的争论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的对象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论,行政裁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论。 比如土地、草原、森林等资源权利归属问题引起的争论,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引起的赔偿争论,都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不同 在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中,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错误的,他们和复议机关的关系也不同。 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之间是内部行政关系,与申请人之间是外部行政关系。 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作为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他们和行政裁决机关的关系都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三)引起的法律结果不同 不服行政复议的决定,申请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行政裁决的决定,有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是终局裁决,有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关系?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员工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法院审查和审判行政行为的诉讼活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类似于提起的原因、审查对象、适用的程序和目的的作用,但也有很多不同之处(1)适用的法律根据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 (二)接待机构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进行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 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三)法律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表现为对人民法院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四)审理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按照行政程序,除特殊情况外,大部分实行一级复议,大致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重大、多事件可以用听证等方法审查。 行政诉讼必须按照司法程序,在审查级实行二审终审制,并组成议院开庭审理。 (五)当事人称呼不同 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中的第三者。 行政诉讼当事人称为原告、被告、诉讼第三者 (六)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妥当性。 行政诉讼通常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7)解决的效果不同 通常,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决定为最终判决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密切,但不能比较适用同样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且不能颠倒前后顺序,行政复议在前,行政诉讼在后。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联系关系表现为: (1)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况。 法律、法规的确定规定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首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经过复议手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选择两者 即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之间,当事人自行选择 其一是申请复议后,如果不服复议的决定,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二是直接起诉,即不经过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复议终局 如果行政复议是法律规定的终局判决,当事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7、行政复议应该遵循那些基本的大体吗?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服从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大体。 这些几乎与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过程相勾结,是行政复议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标准。 (一)合法大致 合法是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基准,全面审查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 (2)公正大体上是 公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必须位于中央裁定,没有偏颇。 公正大体上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在同样的情况下同样对待,对于申请人和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都视为同行,不得进行“官僚相保护”。 复议的决定不仅应该合法,而且必须合理,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三)公开大体上 公开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必须向社会公开整个过程。 行政复议公开是确保行政复议合法、公正进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务公开的重要方面。 反复公开大体上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事业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确保案件质量,为公正合法地解决复议案件提供程序性保障。 (四)及时大致 及时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审查复议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这大体上是对行政复议机关就业效率的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包括适时大体,首先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及时审理,尽快作出复议决定等方面。 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办理复议审理延长手续。 (五)便民大体上 便民是指尽可能为行政复议提供方便,要求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为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提供方便的条件,免除不必要的麻烦。 《行政复议法》在这方面的第一体现是,a规定了时间长的复议申请期限,通常为60天。 b复议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 c申请人难以明确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并代之传达。 d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不需要任何费用等 8、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人? 那些人能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吗?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而言,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要求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议,变更或取消原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方的 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对象,不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个体经营者、农村承包经营者和个人合作,在经营活动中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纠纷的,也有权以公民个人身份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我国行业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也有可能成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认为我国行政机关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根据a法成立。 b有必要财产或经费的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地点。 d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法人包括公司法人、机关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这些作为行政管理的对象,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我国国内的外国法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没有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其法律特征是a合法成立。 b有一定的组织机构c有一定的财产d没有法人资格 现实中,非法者组织大量存在 例如,法人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集团全体体制公司等都属于非法者组织。 这样的组织没有法人资格,但有自己相对独立的优点,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也同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9、什么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范围包括那些行政主体吗?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申诉人发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范围如下: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共同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都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进行与其他非行政主体共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不视为共同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视为行政复议的第三者。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不能允许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被委托的组织本身没有法定授权,所以只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行政权,由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引起的争论,当然委托机关必须作为被申请人。 (五)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在行政解决决定书中签名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承认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因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直接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例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公署为被申请人,省或自治区政府不能作为被申请人。 (七)政府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派遣机构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则认可的派遣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派遣机构就是被申请人。 否则,设立该派遣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八)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取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原来的行政职权被取消或者变更,不再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取消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成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复议申请的受益费吗?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索取任何费用。 1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红色头文件”不合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法》设定了请求审查“红色头文件”的程序。 “红色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则以外的规范文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事业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行政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红色头文件”不合法,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要求审查。 只有基于“红色头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提出审查请求。 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单独对非法的“红色头文件”提出审查请求,在就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时只附带提出关于“红色头文件”的审查请求。 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内部解决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 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解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内部行政组织的管理过程中,对比内部对方(相当于国家公务员或国家公务员地位的人)进行的奖惩、任免等行政行为。 惩戒的文案主要是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对行政机关所属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是基于行政所属关系的惩戒措施,其形式有警告、记忆、过激、解职、降级、排斥等。 其他人事解决主要包括停职检查、任免等几个事项。 行政复议在行政机关实施外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处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纠纷的制度,不受理内部行政管理行为。 这种行为引起的纠纷,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反映申诉或者意见,由有关部门受理或者处理。 来源|行政复议应诉科◆◆市法律界人士组织表示“乐于阅读人生·; 书香是伴”读书共享和读书活动东营市法律界人士局官方微信公众平台长用二维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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