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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征求对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并发布了《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黄金账户是黄金产品的记账系统。在互联网黄金业务中,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委托互联网机构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包括试做市商)资格。金融机构应在可控风险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互联网机构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他们应该有熟悉黄金业务的员工。
根据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负责网上黄金业务产品的报价、黄金和资金的使用以及产品介绍说明的制作。互联网机构可以为金融机构销售黄金产品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但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转让服务,不得将其代理的产品转让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应向投资者解释黄金产品的特点,并在向投资者介绍黄金产品时提醒他们与黄金产品相关的风险。要做好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容忍度评估体系,在开业前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容忍度,不得向风险容忍度不足的投资者出售黄金产品。
本办法所称黄金产品是指记录黄金账户中黄金持有人持有的黄金的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基于黄金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衍生产品。黄金产品只能在经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上市。
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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