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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报道记者严晨
国务院最近签署了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18件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废止了5件行政法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做了一些修改,涉及四个条款的修改,删除了一个条款,删除的条款是第59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诚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经济导报》记者采访了济南阳光顺城小区的几位业主。业主抱怨物业服务不到位,服务意识差,甚至有些业主已经好几年没交物业费了。例如,当自行车被盗时,人们发现对社区的监督是无效的;例如,社区公共区域的台阶已经年久失修,财产被拖延;比如,社区里各种各样的动物粪便在花丛中,但清洁工姐姐视而不见。面对业主的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了。今后,如果物业有以下不作为,业主可以暂时拒绝支付物业费。
此外,《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之日算起,而不应从购房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不通知业主恢复物业,那么业主可以在此期间拒绝支付物业费;第二,如果物业公司不与业主签订合同,业主可能会拒绝付款;第三,如果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能源费用所产生的电力设备,如供暖,中央空转移等。,这不在业主的支付范围内,它可以拒绝支付;第四,质量差的物业服务可以暂时拒绝,但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和找到实质性的解决办法;第五,当物业提供合同未约定或业主未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第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可以拒绝支付擅自提高的部分;第七,由于房屋质量问题,物业费由开发商支付;第八,如果物业公司没有价格管理部门的原始批准文件,业主可以拒绝提交。根据新规定,遇有上述八种情况,业主可暂停缴纳物业服务费。
随后,《经济导报》记者联系了济南某品牌房地产行业的一家物业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认为该物业的质量与居住环境直接相关。作为社区环境、资产和一切事务的“大管家”,物业在收费项目、标准和用途上应公开透明,并履行相关服务义务,以减少物业纠纷,有效保护业主权益。
目前,国内物业管理和整改仍面临各种问题。新物权法颁布后,这些都将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标题:遇到“坑爹”物业,可有理由拒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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