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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支付机构的客户储备基金已经成为一笔不可忽视的巨款。如此巨额的资金将长期留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这将导致各种客户提供问题。如何科学合理地存放客户储备资金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客户储备资金存管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储备资金开立多个账户,账户数量巨大,不利于监管。根据储备基金存管系统的规定,第三方支付开立的储备基金账户最多不得超过5家银行,便于统一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支持数十个甚至数百个账户”,这不可避免地被监管机构遗漏。
(二)封闭、透明度低,容易出现监管死角。在当前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直接相连进行业务处理的模式下,准备金存放在多家银行,但银行之间存在障碍,信息不互联。因此,支付机构准备金账户体系相对封闭,交易处理流程和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较低。监管部门很难掌握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资金流向,这容易导致监管死胡同,为赌博、贩毒、洗钱等犯罪活动留下额外资金
(三)监管内容不明确。我国客户储备基金监管制度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监管内容规定不明确。《存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查阅支付机构和储备银行的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并要求支付机构对客户储备资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支付机构客户储备信息统计监测、验证和核查制度,并组织相关制度建设。”由此可见,对客户储备基金监管的规定非常笼统,对监管内容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客户储备基金监管的可操作性不强。由于对客户储备基金的监管内容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容易在监管内容上产生分歧和争议,便于相关机构钻法律漏洞。由于《存管办法》对客户储备基金监管内容的规定过于框架化,监管银行对客户储备基金的监管存在诸多盲点,无法发挥监管作用。
关于加强客户储备资金集中存放的建议
(1)提高支付机构技术水平,实现客户储备资金“集中清算、集中托管、集中监管”。2016年4月中旬,国务院14部委联合发布实施方案,央行将推动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建立“网络连接”,制定客户储备资金集中存放和管理方案。“联网”将作为储备资金集中管理的技术平台,统一建立和监控资本账户。“网络连接”建立后,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通过多头连接进行的所有业务都应迁移到平台上,从而将提供主要服务的支付机构的身份与清算功能分离开来。“集中清算”是指客户的储备资金集中在“网络连接”进行清算;“集中存管”是指支付机构的客户储备资金存放在同一个存管银行或账户,在白名单系统下,银行代表支付机构发起银行间支付指令,划转客户储备资金;“集中监管”是指将清算平台、存管银行和支付机构涉及的客户储备资金的流动信息集中在一个统一的监控系统中,形成一个实时、完整、可追溯的支付机构客户储备资金信息视图。“网络连接”平台的建立,将改变支付机构建立自己的平台系统,不能共享或互联的现状,保证客户储备资金集中存放和管理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防范资金挪用和市场混乱的风险。
(2)明确集中存管银行的资格,建立存管银行的资格认可和退出机制。根据实施方案,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储备资金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或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由于不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不同,其储备资金存管能力也存在一定差异。建议明确界定储备基金存管银行的主体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严格控制集中存管银行的业务规模、资产规模、存管质量、信息安全、风险防范、灾难恢复和应急能力,制定合理的集中存管银行资质制度。同时,根据集中存管银行对客户储备资金监管的实际水平,建立相应的资格退出机制,确保集中存管银行认真履行客户储备资金监管的职责和义务。
(3)建立延伸存款保险制度,防止储备资金集中存放后的风险集中。客户条款涵盖了广泛的范围,并有许多利益相关者。集中存管后,客户拨备集中在一家或几家存管银行,风险也集中。美国储备基金的安全监管是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提供的“扩展存款保险”来实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所有存款存入fdic的商业银行账户,所得利息用于购买保险项目,每个消费者最高限额为10万美元。这不仅合理地解决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而且保证了整个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建议我国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借鉴美国的延伸存款制度,将支付机构的客户准备金纳入“延伸存款保险”,并将客户准备金的利息支出作为保费支出,以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四)监管机构应更加重视中小支付机构。在集中存管模式下,监管机构对存管银行储备资金的资格进行限制,这将减少存管银行的数量,削弱支付机构对存管银行的议价能力,并大幅降低客户储备资金的利息,特别是对一些发展中的中小支付机构而言。为了支持中小支付机构的发展,监管机构应该在政策、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给予它们更多的支持。
标题:强化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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