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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评论■李海南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了制度基础。

增加约束  严防工矿用地土壤增量污染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是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之后的又一部重要部门规章。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不仅涵盖了对污染土地的宏观调控指导,而且对农用地和工矿用地也有了更有针对性的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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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项法规都已到位,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事实上,这不仅是对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部门条例》的具体实施,也充分体现了土壤污染源防治全过程管理和风险管控的工作思路。值得期待的是,这三个部门规章的实施,对于促进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的落实和打好净土仗,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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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不仅关系到人民的健康,也关系到当前国家建设美丽中国要求的落实。因此,自“土石条”吹响防治土壤污染攻坚战的号角以来,保护土壤环境释放出了决策层已将其纳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积极信号。从维护生态安全的角度来看,鉴于我国土壤污染形势日益严峻,《土壤十条》的颁布是一场迟来的“及时雨”。毕竟,随着中国工业化和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土壤污染已经成为我们经济成就的巨大代价甚至“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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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施“十大土壤条款”的进度决定了拯救土壤环境的关键。但是,要落实防治要求,具体的、可操作的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其中“防治为主”的理念对于消除土壤污染增量非常重要,这在《办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办法》旨在防止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工矿用地本身造成污染,即重点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地块。为防止工矿企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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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防为主、控制为先”的理念下,更需要“治理跟进”的决心。与一般意义上的污染控制逻辑不同,土壤污染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决定了土壤控制难以加速,这是一个有利当前和长远的事业。因此,首要任务是确保土壤污染存量不会增加,并保护现有土壤免受污染侵蚀。其次,要尽快通过法律明确科技路线的选择,并对存量污染土地进行治理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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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治方面,除了上述三个部门的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外,《土壤十条》还要求设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控制监测点,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显然,这些都有利于有效、科学地防治土壤环境,防止污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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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家已明确表示将实施土壤修复工程,即在典型地区组织土壤污染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污染修复技术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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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借助三大法规,推进中国土壤环境保护“防控为主,治理跟进”的实施路径,同时确保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加快和颁布,形成依法办事的格局,扭转中国土壤污染日益恶化的局面,指日可待。

标题:增加约束 严防工矿用地土壤增量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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