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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5年7月1日,消费者黄先生与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在2016年9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消费者,但截至年底,开发商仍未按承诺交付该商品房,也未就延迟交付向消费者做出任何解释。2017年2月8日,消费者向保康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结果]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走访后发现,开发商延迟交房131天,消费者投诉基本属实。2017年3月21日,消费者委员会组织房地产公司与消费者协商,开发商承认该房屋已逾期131天的侵权事实。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合同协议,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消费者同意继续购买该商品房;2.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9万元的经济损失。[点评]消费者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6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件提供者:湖北省阜阳市保康县消费者委员会)

标题: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履约消委会调处赔偿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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