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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问题已成为行业混乱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嵌套金融产品将利益转移给关联方,将保险公司视为“提款机”,风险巨大,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银保监会加强关联交易监管 严厉打击保险公司利益输送

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严厉打击了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等混乱行为。

银保监会加强关联交易监管 严厉打击保险公司利益输送

《办法》从完善关联方管理、强化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关联交易外部监管、强化关联交易渗透监管、强化监管责任等多方面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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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关联方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的资源或义务的转移,包括股份投资、资金使用、利益转移、保险业务、提供货物或服务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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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近年来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特点,《办法》按照“突出重点,突出重点,放开小重点”的原则,对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进行了界定。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单一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保险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在一年内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再次达到前款标准的,应当重新确认为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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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进一步提高了涉及资金运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设定了比例上限,控制了关联交易整体风险。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要求:保险公司对所有关联方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30%,且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30%;在保险公司投资的非上市股权资产、房地产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关联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项资产投资限额的50%;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总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时,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方的,保险公司购买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产品发行总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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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监督和渗透监督

“十多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风险防范和强监管的需要。”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第一,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监管空白。例如,原规定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管理责任,导致一些实际控制人将保险公司的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绕过获得保险资金的环节,规避关联交易的审查。第二,关联方交易有多种形式。原规定缺乏渗透监管的内容和手段,监管存在盲点,难以满足关联交易认定的需要。第三,制度相对分散,没有形成统一、全面的制度体系,不利于操作性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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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严格监管和渗透监管的原则,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突出重点,重点监控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不良机构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实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范利益转移风险的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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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办法》从多方面优化了原有制度。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加强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外,《办法》还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外部监管。完善监管审查措施,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补充相关材料或提出公开质疑。同时,《办法》加强了社会监督,完善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保险公司不仅要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关联交易,还要按照监管标准披露本年度关联交易的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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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关联交易渗透监管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以资金流为线索的全过程监控体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制定渗透识别规则,识别金融产品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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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办法》设立专门章节明确管理和监督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如实披露相关关系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对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并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管。

标题:银保监会加强关联交易监管 严厉打击保险公司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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