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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最近发布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将于4月10日实施。根据《办法》,医患沟通中与诊疗相关的重要内容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并由患者签字确认。医疗机构对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
根据本办法,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投诉,部门、部门和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热情接待。对于那些能在现场协调的人,他们应该尽量在现场协调解决;对于现场无法协调的,接待部门或科室应主动引导患者到投诉管理部门,不得推诿或搪塞。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检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如有错误,立即纠正,并当场告知或向患者发出治疗意见。(记者白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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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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