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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电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7月31日公布的《行政监管办法决定》显示,经调查,杭州方正多政策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方正多政策投资”)在开展私募股权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方正多策投资3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对投资者风险评估

一、在招聘过程中,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文件没有得到合理、认真的审核。

二、部分基金未通过问卷调查等。,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部分基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浙江省证监局决定,对方应采取对多政策投资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中。

方正多策投资3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对投资者风险评估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方正多策投资成立于2012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400万元。业务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证券、期货除外)。曾被称为杭州多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股东是北京大学方正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00%。法定代表人是国王?黄金,持股比例为37.00%。

方正多策投资3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对投资者风险评估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管理和使用私募股权基金财产,从事私募股权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活动的私募股权服务机构应当尽职尽责,履行诚实、信用、审慎、勤勉的义务。

方正多策投资3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对投资者风险评估

私募股权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的,应当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者应当做出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风险披露应由投资者准备并签字确认。

方正多策投资3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对投资者风险评估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和格式指引由基金行业协会根据不同类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应当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奖励、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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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股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督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督措施。

方正多策投资3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对投资者风险评估

以下是原文:

关于向杭州方正多政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杭州方正多政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调查,我局发现贵公司从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存在以下行为:

一、在招聘过程中,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文件没有得到合理、认真的审核。

二、部分基金未通过问卷调查等。,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三、部分基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中。你单位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操作的意识,认真、勤勉地履行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和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你单位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以防止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方正多策投资3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对投资者风险评估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方正多策投资3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对投资者风险评估

浙江证监局

2020年7月31日

标题:方正多策投资3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对投资者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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