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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市场参与者准确把握和及时运用相关政策措施,更好地推动政策落实,我们对各部门出台的救助企业特别是支持流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具体如下:
一、就业政策
(一)实行失业保险稳定后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其中,对中小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的最高退费标准可提高到企业及其职工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可对所有企业放宽。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有恢复希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应适当放宽确定稳定返岗政策的标准,重点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根据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不超过6个月确定,也可根据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确定。
(二)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企业组织员工参加网上和网下培训提供职业培训补贴,组织新招聘的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进人员培训,扩大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对吸纳就业困难的中小企业、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年内离校的大学毕业生、已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开展职工培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暂时困难而关闭的中小微型企业,如果组织职工代表职工进行培训,可根据代表职工组织培训的职工人数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等行业的补贴扩大到各类企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职工培训和职工生活补贴。
(3)多渠道支持灵活就业,合理设置无固定营业场所的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位等营业网点。支持工人依靠就业平台。平台员工购买必要的生产经营工具,可以申请业务担保贷款和利息补贴;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准入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员工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取消对参加省内城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后两年内灵活就业的失业大学毕业生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中小企业在毕业当年招收大学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将给予其一次性就业补贴。
(五)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得到动态清理。如果真的很难通过市场渠道找到工作,公益性岗位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安置方式。发展消毒防疫、清洁卫生等一批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并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二,社会保障政策
(1)从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企业的三个社会保险单位免缴保费。
(2)从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各省(湖北省除外)将大型企业等三个社会保险单位(不含事业单位)的缴费减半;湖北省免征三级社会保险单位的大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延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
(4)从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缴三个社会保险单位的保费。
(5)从2020年2月起,各省可根据基金运行和实际工作需要,在保证基金收支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引导统筹地区将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单位下调50%,下调期限不超过5个月。
(6)2020年各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可按规定正常调整。
(七)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暂停缴纳。在2021年,您可以继续支付,支付周期累计计算;2020年未支付的月供可在2021年底前归还,支付基数可在2021年当地个人支付基数的上下限内自主选择。
(八)失业人员参保满一年,因本人意愿停止就业,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临时价格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以来,老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已经延长。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缴纳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九)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提供6个月的失业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失业人员和生活困难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参保单位招用、个人缴费、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从2020年5月至12月,2019年1月1日后参保不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三.财政政策
(1)2020年,赤字比例计划安排在3.6%以上,财政赤字将比去年增加1万亿元,同时发行1万亿元的防疫专项债券。以上2万亿元全部转移到地方,建立专项转移支付机制。这些资金将直接惠及企业和人民,并将主要用于确保就业、保障基本生活和市场参与者,包括支持减税和减费、减租和降息,以及扩大消费和投资。
(2)2020年,计划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6万亿元,提高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中央预算安排投资6000亿元。着力支持“两新一重”建设,既促进消费、造福民生,又调整结构、增加后劲。
(3)今年,地方各级政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减半,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率降至1%以下。进一步提高支持小企业反哺农业的比重,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及户数不低于80%,其中新增小微企业和单户500万元以下“三农”融资担保金额不低于50%。
(4)2020年,我们将继续在农村开展电子商务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将重点支持农产品入城,兼顾工业品下乡,为承担防疫相关重要物资、同等条件下工作突出的电子商务、物流、商贸流通企业提供支持;支持县乡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
(五)中央财政资金对农产品流通企业在疫情期间供应链中断和恢复过程中发生的运费、租金、供应储备、冷链、防疫等相关费用进行补贴。
(6)将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政策延长至2022年底,从2020年到2022年平稳补贴衰退的强度和速度,加快补贴资金结算速度。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魏奋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家排放标准3及以下的营运柴油车,中央政府统筹车购税等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和引导重点地区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
(七)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先进典型培育项目,城市和家电生产、回收加工大型企业要建设废旧家电回收网络,优化废旧家电加工项目布局,中央资金给予必要支持。
四.税收政策
(1)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于其他省份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将从3%降至1%。
(二)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其中,居民的日常服务包括家政、婚礼、养老、护理、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洗浴、洗染、照片打印等服务。
(3)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防疫关键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纳税人运输防疫关键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新购置的防疫关键防护材料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的企业损失将从5年延长至8年。
(5)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期缴纳所得税。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0年剩余报告期内申请提前还款申报后,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内,小微企业可暂停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同时延期缴纳。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报告期内办理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纳税申报后,可暂停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并在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内一并延期缴纳。其中,如果个体工商户实行简单申报,个人所得税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不扣除,将延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
(6)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拥有(含自用和租赁)或租赁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
(7)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简易方法减征2%的原增值税。增值税降低0.5%;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将免税购物限额从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10万元;离岛的免税商品由38种增至45种;取消单一商品免税限额8000元;大幅减少单次购买数量限制的商品种类,仅限制化妆品、手机和酒类产品的单次购买数量;鼓励适度竞争,所有具有免税商品分销资格的商业实体均可平等参与海南离岛的免税经营;加强事后监管,明确参与倒卖走私的个人、企业和离岛免税商店的法律责任。
V.金融政策
(一)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长期资金。2020年5月15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平均为9.4%,比2018年初下降5.5个百分点。
(二)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市场利率继续下降,促进金融部门为企业创造合理利润。
(3)安排专项再融资300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为重点防疫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企业范围:一是生产重要医用材料的企业;二、生产上述材料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第四,重要医用材料的储存和保管企业;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讯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和销售任务的企业。每月特别再融资利率是上月一年期贷款的市场报价(lpr)减去250个基点。再融资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为关联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减100个基点。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贴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安排普惠性再融资和再贴现,支持金融机构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从7月1日起,再融资和再贴现利率将下调。其中,支农和小额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调整后,3个月、6个月和1年的支农和小额贷款利率分别为1.95%、2.15%和2.25%。再贴现利率降低了0.25个百分点,至2%。
(五)实施中小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其中,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额贷款(包括每户贷款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下同)应尽可能延长。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不计罚息。对于2020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特殊困难企业贷款,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6)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贷支持计划。从2020年6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利用4000亿元再融资专项资金,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购买合格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普惠小额贷款的40%,促进银行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资,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无抵押担保的信贷支持。
(七)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帮助小微企业恢复生产。省级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清理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并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推出相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营业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纳税信用评估结果。银行业金融机构适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适当提高信贷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增加对以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贷款记录的“首次贷款户”的信贷供应。
(8)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降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的支持,不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9)商务部和中国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步行街改造升级应对COVID-19肺炎的通知》,并从步行街建设和管理、步行街大型零售商发展、步行街小微企业的结算和融资、促进个人消费四个方面提出了16项支持措施。 从而解决小微企业在复业中遇到的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为重点企业和困难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支持他们开展各种促销和排水活动。
(10)商务部和中国银联共同制定了工作计划,提出了降低商户交易成本、改善企业信用服务、优化支付结算环境、支持信用消费发展等一系列具体措施,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银联分支机构开展务实合作,促进消费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为商贸流通企业“量身定做”一系列有针对性、灵活的支持方案。
六.租金政策
受COVID-19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房租赁成本压力很大。国有住房租赁相关主体应率先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帮助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住房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造成的损失。各级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根据需要给予适当支持。减租缓缴政策主要支持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优先帮助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剧院、美容美发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行业。
(一)为促进国有住房(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的租赁经营,对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困难的,免征上半年三个月的住房租金。将国有房屋转租或分租,必须保证最终承租人的免租金利益。
(2)中央政府所有的国有房屋(包括相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等所有的国有房屋)。)出租的,应当执行房屋所在地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房租金扶持政策。
(3)对于租赁非国有房屋经营且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的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少或推迟收取房租。
(4)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种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租用非国有住房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助。
(五)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在当年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优惠利率,专项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七)对于实际减免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住房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需要在年内住房租金收入的基础上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基于住房租赁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八)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实际减免房租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当年到期贷款难以偿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客户协商,必要时可通过展期或展期的方式临时还本付息。
(九)鼓励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直接租赁国有住房。如确需转租或分租,不得在转租或分租中抬高租金。
(十)因疫情确实难以支付租金时,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延期收取租金。
七.其他政策
(一)今年工商电价下调5%,宽带和专线平均电价下调15%。
(2)今年将减免部分信用信息服务费用,包括: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费用的减免;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私人银行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免交信用查询服务费,包括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费。
(3)进一步优化创业服务。年底前,各省将开通“一个网通办公”平台,实现网上“一张表格填”所有手续,“一个窗口”一次收齐所有完成的资料。在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作为企业办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服务、社保登记、网上银行开户等业务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手段。放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营业场所限制,及时方便各类企业家注册经营和享受扶持政策。
标题:各部门支持流通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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