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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宝企业和河南红火企业、百家润连锁超市企业及其店商标权纠纷事件的基本事件北京蓝宝企业被允许独家采用“体力”注册商标,用于生产维生素饮料产品。 “体力”商标的审定采用商品是类别32的水(饮料)等 北京蓝宝企业生产、销售的“体力”饮料在广大青少年群体中很受欢迎,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该企业表示,采用“体力”商标的许可证费从2008年100万元开始,每年应该增加20万元后每年支付280万元。 年7月,北京蓝宝企业从百家润连锁超市企业各店公证购买河南红火企业生产的“三瑞体力”饮料,理解河南红火企业和百家润连锁超市企业及其三家店的生产、销售方案参与饮料行为侵犯其“体力”注册商标专用权 审判结果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红火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万元。 百家润超市企业及其三家店停止侵权 北京蓝宝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河南红火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百万元。 百家润超市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 典型的意义本案是案例中实行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的典型例子 本案是河南红火企业侵权之源,考虑到以侵权为业生产销售食品类商品的情节,依法提高赔偿力,将原审判决的6万元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 对此,严格审查了百家润连锁超市的合法来源答辩,认为规模较大的连锁超市应该对销售的商品有更大的观察义务,判断承担5万元赔偿责任。 本案的审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高司法处罚力,严厉制裁对食品类商品的商标侵害行为,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使侵害人付出沉重的代价,为广大客户的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华面香粥快餐店和华香面粥快餐店商标权侵权纠纷的基本事件华面香粥快餐店的前身是肯德基快餐店。 2002-2004年前肯德基快餐店经营者郑某委托案外部有人经营肯德基快餐店,有人把肯德基快餐店的尺寸改成了“华面香粥快餐店”,主要是快餐服务 在此期间,任某于2002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华面香粥及图”商标(“粥”放弃专用权),进行了初审公告。 之后,华面香粥快餐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任何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大体上容易受到不良的社会影响,对任何申请商标不批准注册。 华面香粥快餐于2003年申请了《华面香粥及拼音图》的商标注册。 年华面香粥快餐经营者郑某在饮食类服务中注册了第7046669号“华面香粥”的复制商标,至今仍在继续采用。 从2006年到本案诉讼,呼和浩特市地区有45家个体经营者,包括“华香面粥”字样。 其中,在参与“华香面粥”商标批准注册之前,成立了6家个体经营者,字体尺寸包括“华香面粥”。 华面香粥快餐店认为华香面粥快餐店采用“华香面粥”标识的行为,侵犯“华面香粥”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华香面粥快餐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 审判结果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香面粥快餐店停止侵权,损害赔偿和合理支出6万元。 华面香粥快餐店和华香面粥快餐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华香面粥快餐店停止侵权,损害赔偿和合理支出3万元。 典型的含义本案涉及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司法保护的问题 侵权人采用的未注册商标知名度大于权利人注册商标,依然不能对抗先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认定侵权人采用“华香面粥”标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权利人的“华香面粥”注册商标确保了合理迅速的发展空间,但考虑到权利人注册商标没有知名度的情况,不支持高额的赔偿请求。 这个案件的审判体现了商标权保护应该尽量保持商标之间的充分距离,企业品牌为了建立法律空间的司法政策,提倡民事主体的诚实经营,比较有效地避免他人的抢先特权,依法合理地实施企业品牌战术 辛奇企业和意林企业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基本事件辛奇企业注册成立于年11月,经营范围为批发和零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等。 年11月,辛奇企业获得了第29类果酱商品的第9340943商标和第30类粽子商品的第93468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之后,辛奇企业于去年7月批准在第30类奶片(糖果)类商品中注册第19098557号“意大利”商标。 意林企业成立于1995年4月,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和销售、快餐等。 意大利企业享有“意大利”系列商标,继续被生产销售的蛋糕和面包等烘焙商品采用,具有知名度,被认为是内蒙古的有名商标。 辛奇企业认为意大利企业生产销售的果酱、粽子、牛日历等商品采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其商标权,要求法院停止意大利企业侵权、道歉、损害赔偿500万元。 审判结果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辛奇企业的诉讼请求 辛奇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的含义本案以当事人获得高额赔偿为目的,允许他人在其他种类的商品上注册或转让取得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虽然实际上没有采用,但由此提出诉讼索赔的典型例子。 商标法不保护商标符号,实际上没有采用的商标只有商标符号,前商标注册者采用其“意林”商标和公司编号,在相关商品中采用包含“意林”文字的商标是合理的,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商标侵害 本案提倡民事主体的善意注册和受让人商标,积极避免一定影响较大的商标,规范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大体上积极培养和迅速发展自己的商业企业品牌。 罕见的山企业和蒙古罕见的山牛肉干货店非法竞争纠纷事件的基本事件罕见的山企业成立于1993年。 该企业在第29类牛肉干燥商品中享有“罕见山”的复印件和图的组合商标,2009年被自治区工商局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名商标”,年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有名的商标。 该企业会长白某先生是风干牛肉干燥技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这家企业25年经营迅速发展,高品质科尔沁牛、草原黑发羊繁殖、牛肉干深加工、系列肉制品深加工、蒙古特色铜锅、蒙古特色红食、白食系列、蒙古文化宣传开发和民族地区特色旅游开发 蒙古牛郎山牛肉干店成立于年,招牌和店面装饰使用“濖山”文字,生产销售的牛肉干商品外包装使用“缶山”文字。 罕见的山企业认为蒙古牛罕见的山牛肉干货店的行为成为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起诉,要求蒙古牛罕见的山牛肉干货店停止侵权、道歉、损害赔偿。 审判结果,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蒙古牛罕见的山牛肉干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平均没有上诉。 典型的意义本案是司法保护蒙古民族以前传达特色食品企业品牌的典型例子 权利者罕见的山企业,是用曾经流传下来的技术制作民族特色“牛肉干燥”食品的民间公司,经过多年的企业品牌培育,在“牛肉干燥”商品中采用的“罕见的山”商标已经成为中国有名的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 蒙古牛汉山牛干店为了得到不当的好处,在其尺寸和店面招牌上采用了“汉山”字样,被误解为与汉山企业有特定的联系,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这个案件的判决比较有效地阻止蒙古牛肉干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立足于以前传来的技术的少数民族地区民间公司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对内蒙古地区以前传来的技术食品的规范化经营、企业品牌化的迅速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刘某和阿儿是企业、巴某某、内蒙古电影集团侵犯版权纠纷事件的基本事件刘某的创作完成了《母亲》剧本,2004年内蒙古电影制作厂申请了《母亲》剧本的立案,允许拍摄。 电影总导演刘某、企划刘某、导演郁晓鹰,由于其他原因没有拍摄。 年刘某允许某文化企业就该剧本委托《金花额吉》的报告批准拍摄,国家广电总局回答说,《金花额吉》与现有电影《诺日吉玛》非常相似,对重复的项目不进行申报。 刘某认为《诺日吉玛》剧本的编剧巴某以前接触过《母亲》剧本。 而且《诺日吉玛》剧本和电影实质上和《母亲》很像。 巴某和阿儿由企业共同拍摄《诺日吉玛》电影,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诸法院。 审判结果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巴某和阿儿停止侵犯企业权利,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承担合理支出2万元。 典型的意义适用法定赔偿表明大致侵犯著作权损害赔偿的法定最高金额是50万元。 本案二审判决因案件涉案剧本作品受到侵害而无法拍摄,对此无法获利的情况和侵权电影没有在电影院上映,但多次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已经获得了很多奖项,客观上侵犯电影编剧和出品机构的国内外 根据法定赔偿额上限支持著作权人提出的50万元损害赔偿请求,内蒙古法院在侵犯著作权赔偿额方面开辟了顶级审判先河,明确了内蒙古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态度。 本案传播知识产权的创造价值,权利人应该享受利益回报,侵犯知识产权必须付出沉重代价的价值观,比较有效地激发著作权人的创作欲望,迅速发展内蒙古文化事业的大繁荣。 阿儿含只企业、阿某某和安达企业、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侵害署名权纠纷事件的基本事件年2月,阿儿含只企业与安达企业签订了《蒙古族寓言故事10册漫画书外包协议》,阿儿含只企业与“世界三个富裕阶层”等“蒙古族寓言” 协议约定案的相关作品由委托人安达企业享有著作权,而阿儿只有企业及其画家阿某某、钢某某享有署名权。 年3月安达企业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蒙古族民间儿童故事大全》系列图书,共计40本。 编辑单位是安达企业 其中,《红牛结局》、《世界3个富裕阶层》等故事与含阿儿企业和安达企业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书名相似。 阿某某提交了上述图画书的原稿,确认了所画的书是《蝙蝠的故事》、《世界上的三个有钱人》等作品。 含阿儿企业和阿某某以安达企业、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蒙古族民间儿童故事大全》(共18册)侵犯其签字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向安达企业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收回侵权图书,道歉,损害赔偿81000元, 审判结果显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达企业只侵犯了阿儿企业和某某签字权,安达企业道歉,判断承担合理支出1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平均没有上诉。 典型的意义是少数民族地区,对于用少数民族语言文案创作的作品,参加者少,创作者获得的著作权财产收益少,作者一般用其创作的作品通过评选、晋升等方法受益,这部作品的署名权等著作人权对作者来说 根据著作权法,被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本案委托创作作品,双方当事人约定委托人享有案件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受托人和创作者享有签字权。 通过这个案件的审判,比较有效地保护了创作者和创作企业的署名权,激发了蒙古族作者的创作热情和积极性。 然后,考虑到本案委托作品创作的著作权归属约定,让安达企业只负担合理的支出,明确各自的权利界限,实现了著作权人和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全景视觉企业和包商银行在作品新闻网络传播权纠纷事件的基本事件2006年2月全景视觉企业接受了摄影作品《中国画廊1l》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 年4月13日,全景视觉企业通过重庆易保网络科技有限企业运营的易保电子数据取证安全平台,对侵权图像进行取证安全,取得了“电子数据取证证书”。 全景视觉企业根据其“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包商银行在新浪微博“包商银行信用卡”上擅自采用版权编号1l-15195的作品作为文案用图,侵犯了该事件相关照片作品享有的新闻网络发布权, 审判结果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包商银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元。 包商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的意义本案是新闻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事件中承认电子数据证据的典型例子 新闻网络传播权侵权具有实时性、隐蔽性、电子化、大量等优点,使权利人取证变得困难。 电子数据的证据具有取证价格低、效率高、方便等特点,但存在数据隐藏、容易篡改等不足。 案件涉及“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是在中立的第三方信息平台保全后取得的,使用“哈希值”检查技术在线验证电子数据,使用区块链技术将电子数据与公证处和司法鉴定中心同步保存, 本案严格审查取证程序后,依法通过了《电子数据取证证书》,认定了包商银行侵权事实,依法阻止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关于著作权新闻网络传播权的事件中承认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降低维权价格,对处理此类事件的举证难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陈某和大博金田企业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基本案件陈某拥有专利号zl200920309784.0,名称“吸气式精量穴播装置输入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吸气式精量播种装置的种箱,其特征在于,种腔(7-1)和挡板(7-2)组合而成,在种腔(7-1)的下端设有种箱出款口(7-4)。 陈某表示,大博金田企业销售的农机2bqp-2型抽气精量敷膜点播机的种子箱装置实施了享受专利的技术方案,侵犯专利权,诉诸法院,要求大博金田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和合理支出。 审判结果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大博金田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典型的意义本案涉及使用“种箱”专利技术方案制造圆形种箱组合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组合物侵权控制产品以该组合物为事件相关专利技术方案的侵权对照对象,组合物实施专利技术方案时,必须判定专利侵害,不得通过组合物分割的单一组件对照判定有无侵权。 这个案件的判决为组合物确定了侵权物的侵权评价对照对象,营造了有助于充分保护权利人的专利权,鼓励创新,鼓励发明创造的法律环境。 孙某等9名被告人销售假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基本案件杨某从徐某购买了填充的假“中国农资”商标复合微生物菌剂肥料141.04吨,销售金额59236.80元,然后销售给孙某,销售金额84624元。 通辽市宏升农业生产资料有限企业实际经营者刘某没有确认孙某销售的肥料来源是否合法。 即允许孙某等以其企业名称销售侵权肥料,向孙某提供销售场所及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印章等便利条件,收取场地费。 后孙某组织唐某等人在通辽市销售上述侵权肥料。 刘某和唐某等人知道孙某销售侵权产品,与孙某共同向农民销售侵权肥料共计54.36吨,金额为156800元,其他18吨事件干涉肥料在销售前被扣押,物品金额为51921元。 审判结果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等9名被告犯有销售假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相应罚款且满足缓刑条件的声明判处缓刑。 被告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的含义本案是多个被告人参与的多层层面,是跨地区销售假注册商标的农业肥料共同犯罪的典型例子。 被告人借用别人的农资经营资格,以低价指导、召集、配送农民课程等手段大量销售侵权假肥,不仅欺骗了广大农民,还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冲击了名优产品和同类产品,粮食生产和农 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资产品的犯罪行为,净化了当地的农资市场,维护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张某销售假注册商标商品事件的基本事件是在年2月,张某通过qq、微信等互联网平台认识了房某(已判决),开始向房某廉价购买假冒中华、玉溪、芙蓉王等企业品牌的假劣质香烟,然后微信 到事件发生为止,被告人张某累计向房某微信汇77290.90元,微信销售假注册商标的假劣烟累计94374.48元,张某从中获利17083.58元。 年7月16日,张某亲属交出违法所得17083.58元,代替支付罚款2万元。 审判结果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有销售假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两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没收违法所得17083.58元。 典型的含义本案是张某通过网络平台实施销售假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典型例子 张某利用客户追求交易便利和价格特征的心理,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网络交易隐蔽性强,取证困难,而且客户大事化小,琐碎的心理为犯罪者提供了从事这种犯罪的土壤,不利于打击这种犯罪。 本案判决不仅严厉打击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而且净化了网络交易市场环境,充分保护了网络购买客户的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内蒙古高院总编:乔宏刚原标题: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内蒙古高院发表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标题:热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内蒙古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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