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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后,诉状中用大量过激的话侮辱诽谤承包法官。 日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9万元的处罚决定。

今年10月,崇仁法院判决民间贷款纠纷案,被告李某期限为返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24万元及其利息。 之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诉状,在上诉的事实和理由的大部分中说:“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深深震撼了上诉人,也更新了上诉人对司法腐败的认识下限。” “一审法官颠倒黑白,做出指鹿的判决是因为道德堕落,失去了职业行为,接受了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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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一审案件的被告属于诉讼参加者,裁判员属于司法工作者,判决书是司法工作者以崇仁法院的名义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制作的法律文件。 接受“道德堕落、职业训练丧失、收受上诉人贿赂、浪费审判”等侮辱、诽谤性词汇,李某在诉状的大部分中采用这些侮辱、诽谤的词汇,指直接制作判决书的司法业者及崇仁法院,因此崇仁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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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事件速报】在起诉书上侮辱诽谤承包法官处以罚款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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