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40字,读完约4分钟
企业购买了二手固定资产。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但有必要重点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增值税处理
例如:2017年3月,一般纳税人甲建筑公司从一般纳税人乙建筑公司购买了一台二手建筑设备,该设备于2015年购买。
1.乙公司能否开具旧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普通纳税人出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日前购置的自用固定资产,执行现行二手货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B公司在销售设备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退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4]57号),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和纳税人销售旧货,增值税税率为3%减2%。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出售旧固定资产,采用3%减2%的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方法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人认为,营改增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营改增前购买固定资产的纳税人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0号文件公布前发布的文件与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相同(即营改试点前普通纳税人使用和取得的固定资产出售,按照二手货增值税政策执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B公司出售营地改造前购买的设备,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0号公告的规定,即放弃减税,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公司再次销售设备时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一般纳税人出售旧固定资产只能按以下简单方式征税:(1)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改革前购买的固定资产;(二)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买的固定资产;(3)营地改造前购置的固定资产;(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增值税不得抵扣。因此,对于营地改造后甲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即使乙公司未能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甲公司未能抵扣增值税,且甲公司再次出售设备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折旧年限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企业不同类型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无论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否已在其他单位使用。但是,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已经在其他单位使用,其实际使用寿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使用寿命时,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显然不符合固定资产的性质、用途及其经济效益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4〕64号)均规定,企业购买旧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但是,这些都是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购买不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旧固定资产时如何确定折旧年限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一些地方法规,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明确规定,企业购买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
(作者:江苏省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
标题:购置已使用固定资产 处理时抓关键点
地址:http://www.hellosat.cn/hxzx/204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