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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文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对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民主党派主办的政府报刊、专为儿童出版的报刊、中小学教科书、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少数民族语言出版物、盲文书刊、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注册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征收100%的增值税并予以退税。
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增值税50%退税政策,但《通知》规定实行增值税100%退税的出版物除外;对印刷或制作少数民族语言出版物的企业,实行100%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通知规定,图书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科普单位门票、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门票免征增值税。同时,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不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根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根据本通知申请增值税退税政策。
标题: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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