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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3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2018年2月2日在商务部网站上,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601857)、吉林石化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尤氏化工(扬州)有限公司、惠州众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 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质、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关信息、中国同类产品的相关信息、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月至9月期间,申请人及其支持企业的苯酚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申请反倾销调查的规定。
该申请称,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苯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中国。根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申请人以苯酚在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以申请中国海关调查的产品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依据。在调整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后,申请人声称存在大量申请调查的倾销产品。同时,该申请称,进入中国市场的申请调查产品数量大幅增加,价格大幅下降,导致国内行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导致国内行业市场份额下降,销售价格和税前利润整体大幅下降,投资回报下降,对国内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此外,申请调查的产品倾销与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申请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的内容和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复审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3月2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商务部:对原产美国、欧盟、日本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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