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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海

⊙记者○编辑刘

"品种创新是农业现代化的核心,品种创新必须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全国人大代表、登海种业实际控制人李登海日前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他已向大会提交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建议,希望国家从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和品种权保护司法制度两方面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促进我国种业的发展。

登海种业李登海: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急需完善

李登海是登海种业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和名誉董事长,是一位打井40多年的农民,也是一位两次登上世界夏玉米产量最高纪录的科学家,在中国创造了7项夏玉米产量纪录,在中国创造了1项春玉米产量纪录。在如何促进中国民族种业发展的问题上,他既是实践者,又是推动者。

登海种业李登海: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急需完善

据了解,自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和授权数量不断增加,现已站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的前列。但是,“与申请授权的快速增长相比,我国品种保护的质量仍然很低,导致品种创新模仿性差,原始创新能力弱,低水平重复的品种多,突破性品种少,特别是符合绿色、优质、高效的品种。”李登海说:“与此同时,侵权行为非常普遍,品种所有者很难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极大地挫伤了育种者的利益和企业对R&D投资的热情。”品种权保护水平低、维权难的问题制约了品种创新,影响了现代种业的发展。”

登海种业李登海: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急需完善

李登海将品种保护的不足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目前,“谁搞原始养殖,谁就是大头”和模仿养殖盛行,已不能适应农业供给面结构改革对品种多样化的要求;第二,品种权保护的司法制度亟待加强。

登海种业李登海: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急需完善

“目前,维护品种权的难度很大,主要是因为取证难,处罚轻。”李登海告诉记者,“为了逃避监管,搞甲板侵权的犯罪分子不申请许可证,不与农民签订种子生产合同,不批发给临时农贸市场,不进村直销。农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难以追查源头。在处罚方面,新修订的《种子法》大大提高了侵权纠纷的赔偿标准,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仍在执行2001年制定的赔偿标准。由于侵权成本极低,侵权行为十分猖獗。”

登海种业李登海: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急需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李登海就如何加强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三点建议。

他说:“一是加快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加快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引入实质性衍生品种制度,遏制育种抄袭和低水平模仿与修饰育种。其次,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第三,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将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者擅自生产经营受保护品种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活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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