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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春节,年终奖成了工人们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在实践中,年终奖往往成为劳资纠纷的“导火线”。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因年终奖等各种奖金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院院长助理窦说,此类案件主要有三类纠纷:
首先,雇主是否颁发年终奖金。工人在离开工作岗位后要求年终奖金,但许多雇主否认年终奖金已经发放的事实。此类病例占病例总数的11.7%。
第二,工人是否符合绩效考核标准。员工在离开公司后要求获得年终奖励,一些雇主认为员工不符合绩效考核标准或未能通过绩效考核,因此不应颁发年终奖励。此类病例占病例总数的20.1%。
第三,年终奖金发放时,工人是否已经离职,是否已经失去享受年终奖金的资格。当一名员工在离开公司后要求获得年终奖金时,雇主通常会主张该员工在支付奖金后离开公司,他无权获得年终奖金。此类病例占病例总数的53.1%。
张玉贤法官介绍说,此类案件涉及的奖项很多,很难界定其性质。根据自己的需要,雇主设立了各种奖金名称,并区分不同的成就条件和享受群体。不同名称的奖金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雇主和工人的表述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了识别奖金性质的一些困难。
“由于工人的证据意识薄弱,收集证据的能力较低,大多数工人都没有提供奖金支付的相关证据。许多工人只能声称与雇主有口头协议,而无法出示有效证据;有些员工只能拿出电子邮件或微信聊天的截图,这并不能完全证明他们的说法,员工的成功率也很低。”布·肖飞法官说。
助理法官马伟峰认为,目前中国法律对年终奖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除劳动合同或工资确认表中双方另行约定的工资奖金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表现等综合因素,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金和其他奖金,以及发放的条件和标准。但是,劳动合同或双方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执行。
窦江涛建议,工人们应该尽可能把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的口头协议写进书面劳动合同。工人还应注意保存年终奖励的相关证据。
各种奖金的设置和分配是一个直接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奖金发放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如果工会或雇员认为不合适,他有权向雇主提出,并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和改进。
《人民日报》(2018年2月12日,第11版)
标题:春节前后跳槽,年终奖还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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