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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2018年第18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2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7年2月13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
调查机关调查了被调查产品是否有补贴及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行业造成损害,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25条的规定,2017年10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了第57号公告,初步认定对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补贴,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行业遭受了实质性损害,补贴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调查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调查已经结束,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决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补贴,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行业遭受重大损害,补贴与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正在调查的产品和产品范围
调查范围:从印度进口的邻氯对硝基苯胺。
正在调查的产品名称:邻氯对硝基苯胺。
英文名称:邻氯对硝基苯胺。
分子结构:
化学结构式:
产品说明:黄色结晶性粉末,常温常压下稳定,溶于乙醇、乙醚和苯,微溶于水和强酸,不溶于粗汽油。
主要用途:用作合成分散染料、有机颜料和腐蚀抑制剂的中间体,或用于生产氯硝柳胺(一种预防和治疗血吸虫病的特殊药物),也用作医药中间体。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29214200。关税代码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申请调查的范围内。
第三,征收反补贴税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39条,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补贴税。根据商务部的提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补贴税。进口被调查产品时,进口商应当按照本裁定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
各公司的从价税补贴率如下:
阿迪工业有限公司:
aartiindustrieslimited21.2%
其他印度公司:
allother 166.8%
四、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8年2月13日起,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时,进口商应按本裁定确定的反补贴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按海关批准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值的从价征收,公式为:反补贴税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从价计征。
V.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2月12日,相关进口经营者根据初步裁定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按照最终裁定确定的商品范围和反补贴税率征收并折合成反补贴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在此期间,如果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保证金超过反补贴税和相应的进口增值税,海关将予以退还,少部分不予征收。
在决定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公告日期之前,不会对从印度进口的邻氯对硝基苯胺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六.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产品征收5年的反补贴税。
七.回顾
征收反补贴税期间,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决和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将于2018年2月13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商业部
2018年2月12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8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调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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