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055字,读完约5分钟

财税[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离境口岸退税政策,扩大政策的有效性,并结合以往政策的执行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将从启运港(以下简称启运港)申报出口,由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通过水路运输或在指定港口(以下简称启运港)停留并从启运港(以下简称启运港)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将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和起运地点要求的合格运输企业从经停港申报出口并在途中安装的集装箱货物,以经停港为货物起运港,并执行起运港退税政策。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二、政策适用范围

(1)出发港。

出发港口为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螭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武汉市阳逻港、九江市西港、芜湖市朱家桥港、南京市龙潭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601008)和青岛市前湾港。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2)出发港。

出发口岸为上海外高桥(600648)港区和上海洋山保税港区。

(3)在香港停留。

装运实行起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南京龙潭港、武汉阳逻港、苏州太仓港停留安装货物,但不得在上述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停留或在上述港口卸货。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从停靠港添加的货物应为已申报出口并已按照上述第(2)项的规定离开启运港的集装箱货物。

(四)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是指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注册企业,税收信用等级为乙级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是指配备导航定位、全范围视频监控设备并满足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要求的船舶。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报送纳税信用等级为乙级以上的企业名单。如果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应定期发送变更企业名单。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税收信用等级和其他信息,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5)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分为一类或二类,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注册企业。

海关总署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发送一般信贷企业或注册企业名单。如果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应定期发送变更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清单及其他资料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第三,主要过程

(一)启运地海关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对符合要求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然后在启运港生成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如果启运口岸为启运口岸,启运口岸海关应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为启运口岸安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然后在启运口岸生成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二)海关总署应每日通过电子口岸向国家税务总局发送出境口岸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上出境口岸退税标记)。

(三)出口企业凭出境口岸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退税前,应在启运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四)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排序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如上述信息表明不符合离境口岸退税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的报关单数据(加上离境口岸退税标记)申请退税。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五)离开启运港后,在启运港停留后增加的出口货物实际离开启运港后,海关总署将按日将正常通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上启运港退税标记)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按日将退税申报数据(加上启运港退税标记)反馈给海关总署。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六)货物未到达启运港且不再出口的,启运地或者经停地海关应当注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总署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起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的货物,视为未实际出口,但因不可抗力或上述第(六)项情形,出口企业已退税,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启运口岸的退税政策不再适用。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正常通关核查的报关资料,核销或调整退税金额。

四、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依据本通知制定离境口岸退税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地方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和合作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装运情况。财政、海关和国税部门要密切跟踪离境口岸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监察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服务税司)报告。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境口岸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同时废止。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实现离境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上离境口岸退税标志)的电子传输之前, 正常通关验放的报关单数据(加上启运港的退税标记)和每日的退税报关单数据(加上启运港的退税标记),启运港的出口退税仍将按照现行纸质报关单的签发流程办理。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

2018年1月8日

标题: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地址:http://www.hellosat.cn/hxzx/14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