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153字,读完约5分钟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共四条解释,将于18日生效。
[解释]
还清你丈夫的债务?从明天开始就没用了!
最高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妥善处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新闻评论]
小马奔腾的创始人去世了,他的妻子被判承担2亿英镑的债务
《小马奔腾案》判决争议《婚姻法》第24条需要正视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共四条解释,将于18日生效。这一司法解释只有四条,只有一个主要目的,即澄清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夫妻共同签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如事后夫妻一方共同签字或认可,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程新文: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来看,明确并强调夫妻双方的债务是夫妻一方事后签署或认可的,以及其他形式的共同意志(如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程新文表示,作为《解释》的开篇,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同债务、共同签约”原则,对于引导民商事主体积极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具有深远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程新文: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地防止夫妻一方“负债”;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防止债权人因事后不能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这对保障交易安全和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还明确规定,家庭日常生活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承担债务,债权人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程新文: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不同意拥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者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发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匿名借款的另一方配偶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程新文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精神,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是彼此的代理人,享有家庭代理权。基于此,夫妻双方应分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关于如何界定“家庭日常需求”,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类型主要分为八大类,即食品、服装、家用设备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讯、娱乐、教育服务、住房等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照上述八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况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来确定。也就是说,用于上述家庭消费的借款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巨额债务要求债权人证明夫妻的连带责任
实际上,除了家庭的日常需要之外,配偶一方仍以自己的名义背负大量债务。这种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争议和认定。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类债务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债权人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程新文:也就是说,当配偶一方的债务,特别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时,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者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他们,他们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程新文表示,举证责任的分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也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程新文:这一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夫妻一方名义借款时,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特别是数额较大的债务时,如果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无法证明的法律后果,以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充分履行注意义务,避免事后纠纷。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事后夫妻一方认可的债务等。,应视为夫妻的相同债务。
第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标题: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地址:http://www.hellosat.cn/hxzx/143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