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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记者罗沙、杨)最高人民法院17日就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其中一方随后追认,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的名义所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其权利。
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其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双方不同意拥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或者债权人不知道这一协议,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借款的另一方配偶认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配偶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特别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时,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含义。”程新文说:“债权人不能证明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悉,司法解释将于2018年1月18日生效。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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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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