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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网上销售和赎回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货币市场基金因其低风险和稳定的收益受到投资者的广泛欢迎。规模不断扩大,整体发展相对稳定。然而,货币市场基金在网上销售和赎回相关服务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主要集中在:一些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互联网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逃避监管;个人基金有独家销售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基金片面强调盈利性和宣传推广的便利性,对投资者的风险披露不足。此外,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赎回业务发展迅速,一些基金经理和基金销售机构以所谓的“实时大额取现”为卖点,盲目扩大业务规模,一些支付机构违规提供资金预付款,给投资者带来无限的流动性预期,存在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迫切需要规范相关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规范化发展。
《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是在货币市场基金网上销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增强、六禁止”的原则。即强化特许经营的要求,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闭环运作和同卡进出要求,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非授权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保守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严禁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用于“t+0赎回和提现”业务,严禁非法转让基金份额,严禁实施歧视性、排他性和约束性的基金销售。
二是对“t+0赎回和赎回”实行限额管理。对于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设定单只基金销售机构每日不超过1万元的“t+0赎回和赎回”上限。合同约定的投资者正常赎回不受影响。
三是除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为“t+0赎回和支取”业务提供预付款。
四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t+0赎回和赎回”业务的推广和信息披露活动,加强风险披露,禁止误导投资者。
五是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提供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支付的增值服务,不得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为“t+0赎回和支取”业务提供预付款。《指导意见》于2018年6月1日生效。考虑到行业机构实施《指导意见》需要一定的时间,对现有业务的上限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对现有业务的预付款方式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相关市场机构要严格执行《指导意见》,回归职责,完成股票业务的规范整顿,增强风险意识,努力提高合规和风险控制水平,促进货币市场基金稳定健康发展。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现金管理工具。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意味着将资金作为存款存入银行或存款型金融机构。基金经理不能保证基金会盈利,本金不会损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一贯高度重视货币市场基金监管,先后颁布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文件,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活动,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控制,保护投资者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上述负责人强调,《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投资者的正常赎回申请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但投资者发起的“t+0赎回和现金支取”申请必须符合一定的额度限制,这可能会对部分投资者的投资体验和现金支取习惯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减少潜在影响,《指导意见》为实施配额削减预留了一定的过渡期,以便投资者在过渡期内逐步适应新规定,行业组织可以为过渡期内新规定的实施做必要的准备。
标题:货基“T+0赎回提现” 实施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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