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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客户授信方式日益多样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为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大规模风险暴露管理,今年1月,《商业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于5月4日正式发布。

商业银行风险暴露指标趋严集中度管理正式落地

这种做法符合国际监管规则。为了有效控制大集中风险,2014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衡量和控制大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建立了全球大风险暴露统一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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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从国内情况看,《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也对集团客户的单个客户贷款和信贷集中度提出了监管要求。2014年4月,我行“三次会议”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件)第14条指出,单家商业银行不含单个金融机构法人结算同业存款的同业融资净额,扣除零风险权重资产后,不得超过我行一级资本的50%。然而,对于大规模的风险暴露,以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化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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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认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的信用风险业务应纳入大规模风险暴露监管框架。这包括:贷款、投资债券、同业存款和其他表内信贷业务;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业务;债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场外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交易;担保和承诺等表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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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次颁布的《办法》,对于非同行业的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项下的贷款不得超过资本的10%,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5%。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对于同业客户,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5%。考虑到部分同业风险敞口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敞口设定了三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以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实现银行间资产多元化,扩大客户基础,而不是简单地降低银行间业务的整体规模。可以看出,这些指标比以前的一些规定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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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办法》提高了单个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符合当前应对同业混乱的政策取向,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原点,聚焦主营业务,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办法》明确了单个银行对单个企业或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进一步规范了同业业务,有助于引导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投入,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的“搭便车”和“大基数”现象,提高中小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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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不仅规定了大规模风险暴露的量化监管标准,还对商业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的管理提出了四项要求。一是建立和完善大规模风险暴露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二是制定大规模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并报监管部门备案。三是根据大规模风险暴露监管要求和本行实际情况,设定大规模风险暴露内部限额,并持续监控、预警和控制。四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有效支持大规模风险暴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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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兴业研究团队估计,大中型银行满足同业客户的信贷集中度要求并不困难。截至2017年9月末,五大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银行间资产/一级资本”和“银行间资产+应收基金投资/一级资本”两个指标在14%至700%之间。考虑到上述银行的银行间交易对手的数量,与此同时,其应收基金投资的一些潜在风险暴露给非同业(如非标准信贷),其大致估计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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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中小银行来说,一些业务的营业时间将会缩短。此外,中国保监会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规模风险监控和防范的通知》,提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信贷管理、建立全面的大规模风险监控台账、制定风险压力下降和整改计划、按时提交风险监控报告等要求。这是为了落实《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的监管要求,全面实施对大额风险的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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