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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特别行动的进展
各相关产煤区和相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专项行动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通知》(安委会办公室〔2018〕5号)要求,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有序推进区域专项行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职责落实。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纷纷成立领导小组,协调配合,指导专项行动工作。黑龙江、江西、河南、云南、新疆等省(区)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副主席)领导;内蒙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领导;山西、山东、陕西等。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二是制定工作计划,部署专项行动。江西以省安委会的名义发布工作计划;以省政府办公室名义下达云南和陕西工作计划;北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兵团等。以省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发布工作计划;内蒙古以联合文件的形式发布了一份工作计划,该文件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
(二)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整改重点。河北、山西、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陕西、宁夏、新疆、兵团等。明确工作步骤,细化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河北、河南细化了国土、电力、公安、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山西确定了6个方面的25项重点整治内容;福建已将“三类”违法违规活动和“五类”违法违规生产活动列为整改重点;湖北省确定了三类打击违法行为和六类打击非法生产建设作为整改重点;四川提炼10项重点整治内容;云南省明确规定了相关省级单位和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专项行动任务;陕西已将非法开采“黑口子”(未经任何手续擅自开采煤炭资源)和“潘明”(以项目名义私采煤炭资源)列为重点整治内容;兵团将辖区内煤矿企业涉爆物品的检查和管理列为重点整改内容。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落实工作。山西成立了10个省级指导小组,监督地方(市)和省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的专项行动;河南省明确了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监督责任范围,实施了分片监督;广西成立了三个检查组,及时监督全区的专项行动;重庆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联合抽查和监督;贵州成立了六个检查组,监督各地的工作情况;甘肃已经成立了两个专门的检查组来检查中央政府在甘河省的煤矿企业;新疆已成立4个检查组进行抽查,要求自治区抽查率不低于30%,地方(州、市)抽查率不低于50%,县(市、区)检查率达到100%;兵团组织三个专项行动工作组,对辖区内6家煤矿企业和36家煤矿企业的上级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二、主要问题
产煤区和有关单位的专项行动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首先,一些单位的工作计划没有及时提交。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各省要在2018年2月底前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工作计划。北京、河北、山西、江苏、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新疆、兵团等10个省(区)直到3月中下旬才提交工作计划。到目前为止,辽宁还没有提交工作计划。
第二,一些领域的工作计划没有针对性。部分地区工作计划没有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严打整改的重点内容细化,存在不同程度的抄袭和抄袭现象;在一些地区,特别行动的工作安排不具体,责任分工不明确;在一些地区,专项行动没有明确作为工作主线,没有与日常监管、监督执法相结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滞后。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于3月组织隐患自查自改。从工作计划在全国下发之时起,煤矿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普遍滞后,大部分地区未能按要求在3月份组织自查自改。虽然一些地区已经安排了煤矿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但具体的监督实施措施还没有明确。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措施的落实。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职责落实,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如进展缓慢,缺乏针对性的方案,和滞后的相关工作,立即开展查漏补缺,建立银行和改革,确保高标准和严格要求,并做好具体工作的实施,特别行动在继续扎扎实实取得了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打击整顿的重点内容,明确相关工作措施。利用好煤矿综合安全“体检”结果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重点打击整顿事故多发、隐患突出的煤矿企业。
(3)加强监管、监督和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特种作业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四统一”执法要求。对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监督。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大隐患,生产建设仍有组织,监督和监督指令未落实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对已经关闭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煤矿企业,要加强跟踪监管和安全检查,落实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形成严格监管和依法监管的高压态势。
(4)协调与合作促进监督和执法。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把专项行动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主线,做好专项行动与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实施相结合的工作,开展“一通三防”等五项专项检查,落实分类监管执法等重点任务。充分利用“双随机”抽查、暗访、预防性监管、安全责任监管、执法信息公示、联合处罚等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五)监督煤矿企业的自查自改。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按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改。如果第一次自检和自修改在3月份没有完成,必须在4月份完成;如果你发现自我检查并不严重,你走过场,你会被推回去。自检和自我改进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逐项登记,建立问题和整改清单,落实整改措施,加强跟踪监督,形成自检和自我改进报告并及时上报。对自查隐患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已完成自查自改的煤矿企业应及时将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自查自改报告报送当地市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5月份报送工作进展时,要详细报告辖区内煤矿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及相关统计数据。
(6)加强评估和问责。加强工作监督,强化对专项行动实施的监督和监督,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实施不力甚至不作为的责任。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引导和负面警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促进工作开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于4月中旬和下旬听取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报。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总结工作措施和做法,重点排查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曝光典型不良案件,实施联合纪律处分等。,并做好报告准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4月4日
(负责编辑:严汉平)
标题:国家煤监局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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