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86字,读完约3分钟
为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债券交易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通知》共十三条,从债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债券交易的业务规范和债券交易加杠杆的规模限制三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通知,参与者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签署交易合同和相关主协议。其中,债券回购交易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债券远期交易应签订衍生产品主协议。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出票人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或组合交易逃避内部控制和监管要求。
通知强调,参与者进行债券回购交易时,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的资产负债表,纳入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的资产负债表,纳入“回购”或“卖出回购”科目。暂时由他人持有但最终需要回购的债券交易,或暂时由他人持有但最终需要转售的债券交易,属于买断式回购,但在债券发行和发行过程中购买和汇出资金的情况除外。发生买断式回购交易时,回购方应继续根据自身债券对反向回购方临时持有的债券进行核算,并计算相应的监管资本、风险准备金等风险控制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和集中度控制。
根据通知,与会者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审慎会展业原则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者应及时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报告:接受存款金融机构(不含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自营债券回购资金或反向回购资金余额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的80%。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债券回购基金余额或反向回购基金余额超过上月末净资产的120%。3.保险公司自营债券回购资金或反向回购资金余额超过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4.公开发行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和以公开方式向非特定公众发行的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或反向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前一日净资产的40%。其中,封闭式基金和对冲基金债券的回购基金或反向回购基金余额超过其前一日净资产的100%。5.私募性质的非公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基金托管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银行未向银行客户、高净资产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合格机构客户公开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回购或回购的债券余额超过前一日净资产的10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参与者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自查和整改。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不得进行新的债券交易。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类债券交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结算的,可继续按合同执行,但不得展期。同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相关要求纳入规范表中。如果因纳入表中而导致规模、杠杆和集中度不达标,一年内予以豁免。
标题:一行三会联合发文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
地址:http://www.hellosat.cn/hxzx/108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