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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现象屡见不鲜,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10月21日,国家扫黄办公室发布了四个法律政策文件,包括严惩参与犯罪和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以及处理非法借贷的刑事案件。
其中,与互金圈关系最直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将于2019年10月21日生效。
《意见》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现象屡见不鲜,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定期向未指明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的概念是什么?
根据《意见》,“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在2年内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10次以上的贷款。如果贷款到期后还款期延长,则发放的贷款数应计算一次。
什么样的非法借贷行为是“严重”和“特别严重”的?
《意见》指出,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实际年利率在36%以上的非法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笔非法借贷行为的实际年利率不超过36%,不应计入定罪量刑。
“严重情节”包括:
(一)个人非法借贷累计金额超过200万元,单位非法借贷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个人违法所得累计金额超过80万元,单位违法所得累计金额超过400万元的;
(三)个人非法借贷对象累计超过50人,单位非法借贷对象累计超过150人;
(四)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借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借贷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
(二)个人违法所得累计超过400万元,单位违法所得累计超过2000万元的;
(三)个人非法借贷对象累计超过250人,单位非法借贷对象累计超过750人;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此外,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或向社会公开向不明对象发放贷款,同时向不明人员、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发放贷款。会被定罪判刑,一起处理。
记者注意到,针对许多平台上的“砍头利息”和乱收费现象,《意见》明确指出,“非法放贷的数额应根据实际贷给借款人的本金数额来确定。如果非法贷款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并从本金中提前扣除,相关金额应计入实际年利率的计算中。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指出,以下三种情况应酌情从重处罚:
一是为从事非法借贷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转移高利润贷款、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这构成犯罪,应该以重罪处罚。
二是为了强行索要非法借贷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应与数罪并罚。
第三,通过滋扰、纠缠、吵闹和聚众制造声势的方式聚集、煽动和雇用他人讨债,并不仅仅构成犯罪。但是,非法出借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对此,Sack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王世强向《国际金融新闻》记者指出,从具体内容来看,这一政策建议的主要对象是借款利率超过36%的非法平台,如超盈利贷款、常规贷款、超短期现金贷款(如714高射炮),或暴力催收导致借款人死亡的平台,将予以严厉定罪和处理,从而加快整个消费金融业的清理整顿。预计未来从事贷后回收或处置不良资产的公司业务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暴力回收问题将会减少,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消费金融平台也将因此退出。
王世强进一步指出,这一政策对行业内的正规消费金融机构大有裨益,并首次明确了36%的贷款利率上限,可以进一步防止贷款利率符合要求的平台被“专项扫黑”意外伤害。
“另外,对于p2p网上借贷平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的影响力相对较小。因为2018年10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第一阶段的自律检查中发出通知,强调会员单位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36%,各会员机构也据此进行了整改。”王世强说。
标题:“两高两部”印发意见: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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