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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对50个初始业务问题的部分解答,包括对新三板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形成“三类股东”,即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解释。答案明确提出了五项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监会对“三类股东”企业IPO审核提五大核查要求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有256家企业没有参加会议,其中新三板有64家企业在排队,占25%。此前,许多新成立的三板企业都有“三类股东”,2018年,文灿股份和新能科技成功召开了“三类股东”会议。对于许多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来说,采取“渗透+清理”的双管齐下的策略是ipo获批的关键。

证监会对“三类股东”企业IPO审核提五大核查要求

联讯证券研究所新三板首席分析师彭海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证监会进一步细化了“三类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核查要求,将提高核查效率。与以前相比,一些核心验证要求没有改变,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产品应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

证监会对“三类股东”企业IPO审核提五大核查要求

具体来说,在新三板上市期间,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这就要求中介机构和企业对五个方面的信息进行核实和披露。首先,中介机构应核实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二是中介机构应核实发行人“三类股东”是否依法成立并有效存在,是否受到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登记注册;三是发行人应根据《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指导意见》,披露“三类股东”的相关过渡安排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可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明确意见;第四,发行人应按照初始信息披露标准的要求向“三类股东”披露信息。中介机构应检查本次发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介机构及其签署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三类股东”的权益,并发表明确意见;第五,中介机构应核实并确认“三类股东”已做出合理安排,以确保符合当前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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