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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民依法行使集会、示威、示威的权利,维持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
本法所说的集会,是指聚集在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志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并排走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表达共同意志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用集会、示威、静坐等方法来表达要求、抗议或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娱乐、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前传达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示威、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行使集会、示威、示威的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明确的基本大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示威、示威必须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采用暴力、煽动暴力。
第六条
集会、示威、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示威、示威举办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局。 游行、示范路线通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是通过的区、县公安机关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集会游行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得到许可。
下一个活动不需要申请。
国家举行或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需要负责人。
根据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召开日前向主管机关书面申请。 申请书必须写明集会、示威、示威的目的、方法、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量、采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开始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收到集会、示威、示威申请书后,必须在召开申请日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负责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不允许的,必须证明理由。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允许。
确实,因突发事件要求暂时举行集会、示威、示威的,必须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主管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当审查决定许可或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示威、示威要求处理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收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构或机关与集会、示威、示威负责人协商处理问题,申请召开时间可以延期5天。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示威、示威会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在决定许可时或决定许可后,变更集会、示威、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立即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召开的集会、游行、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
反对宪法阐明的基本基本东西。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煽动民族分裂的东西
根据认定申请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可以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游行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示威、示威的负责人在提交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 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参加者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该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参加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示威、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集会、示威、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的名义参加组织或者集会、示威、示威,必须得到本公司负责人的批准。
第三章集会游行的举办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示威、示威,主管机关必须派遣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示威、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示威、示威,任何人都不得用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暂时融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进行中遇到意外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进行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变更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示威、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所在地举行或通过的,主管机关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越过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方的周边距离在10米以内到300米以内,除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集会、示威、示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国宾招待所
重要的军事设施
航空港、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述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集会、示威和示威的时间限制在上午6点到晚上10点,除非得到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或批准。
第二十五条
集会、示威、示威按照许可的目的、方法、标语、口号、开始时间、地点、路线和其他几个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游行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游行的秩序,严格防止别人参加。
集会、示威、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根据需要指定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的人。 维持秩序的负责人必须贴上标志。
第二十六条
集会、示威、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不得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制止。
没有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或者申请不被允许的
没有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法、标语、口号、开始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进行中威胁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有前款所述情况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 拒绝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制驱散,强制将拒绝不服从的人员带出现场或立即拘留。
参加集会、示威、示威的人超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列举的不得集会、示威、示威的特定场所周围的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将其强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会、游行、示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进行警告或者15天以下拘留。
没有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或者申请不被允许的
没有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法、标语、口号、开始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或者不允许申请,或者没有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开始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拒绝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妨碍、冲击或其他做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或者第三十条规定作出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上级公安机关不服的,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人民审判
第三十二条
在集会、示威、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伤者的,除可以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集会、示威、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拘留或者强制送回原地。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示威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向国务院报告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原标题:《【法律小教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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