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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落实养老基金中央调节制度的四项措施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改善生活需求,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的突出问题,坚持促进公平、明确责任、统一政策的基本原则,围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稳步推进。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作为实现国家养老保险总体规划的第一步,平衡了不同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通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目前省级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并对各省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首先,中央调节基金由各省养老保险基金组成。按照各省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解额的基数,解额比例从3%开始逐步提高。
第二,中央调节基金实行以收入为基础的固定支出,当年筹集的全部资金按照人均配额分配办法分配给地方政府。
三是中央调节基金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它被指定用于特殊目的,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现行中央财政补贴政策和补贴方式不变,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要责任。
《通知》指出,要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是完善省级统筹体系,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和支持。
二是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确保全部应收账款,杜绝非法支出。
第三,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并将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纳入省级政府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查询系统、养老保险基金集中调剂监控系统和全国共享中央数据库。
通知强调,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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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务院: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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