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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处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总的来说仍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
加强院士提名的诚信审查
为此,《意见》提出,应建立容错和纠错机制,以鼓励创新和容忍失败。同时,全面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方式,坚持零容忍,强化对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追究。
根据《意见》,有必要完善科研信用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责任制。科技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的协调合作和宏观指导。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应加强对院士科研诚信的要求和监督管理,加强对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其中,学术委员会应组织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验证,验证工作应连续进行,周期为3-5年。
科学研究评估防止“一刀切”
关于如何加强科研活动全过程的诚信管理,《意见》指出,有必要在各种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规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并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的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科研诚信和相关责任主体责任的定期检查。同时,加强科研诚信审计,对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科研诚信审计作为院士遴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审和学位授予的必要程序。建立学术论文诚信发表承诺制度、科研过程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如果学术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违反科研诚信要求,应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采取退稿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此外,应努力深化科研评价体系的改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德、能、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实行代表性评价制度,不采取论文、专利、荣誉称号、承担项目、获奖等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以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和“一刀切”的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估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的长效评估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科研人员评价试点改革,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科研人员评价体系。
建立科研信用信息系统
《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技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建立和完善了覆盖全国的科研信用信息系统,记录了科研人员、相关机构和组织的信用状况。研究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征的科学合理的科研整体性评价指标和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法、周期和程序。重点参与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项目承担者、咨询评估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者、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估。逐步推进科研信用信息系统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科研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处罚提供支持。
同时,要完善对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规则。科技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卫生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并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规模、投诉方式、实名举报人和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记忆
参与腐败的研究基金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鉴于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要求》还区分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不同情况:对责任人进行科研诚信谈话;取消项目资格,取消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收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奖励和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吊销学位和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终身任职一段时间,取消职称晋升,申报科技项目,担任评审专家,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依据法律法规终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禁止终身在政府组织的学校、医院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和科研,以及被列入科研诚信和严重失信数据库或被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待遇。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是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党员应根据纪律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弄虚作假、侵占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包庇、纵容甚至欺骗各类资助项目或奖励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止拨减经费,将其记入科研诚信和严重失信数据库,并移送司法机关。这个小组与新华社合并了
标题: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将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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