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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长发[201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扩大品牌影响力,促进森林旅游绿色创新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地局

2018年5月11日

附加

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森林旅游节(以下简称“森林旅游节”)的组织管理,提高活动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节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森林旅游节是通过加强展示、推广、宣传和交流,进一步引导森林观光、森林体验、森林健康、森林健康、自然教育等森林旅游新形式的发展,扩大林业社会影响,推进林业供给体制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节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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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森林旅游节由国家清洁标准化庆祝活动领导小组研讨会批准,国家林业局主办。必要时,国家林业局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主办城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协办。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森林旅游节由主办城市人民政府、主办城市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承办。

第五条森林旅游节坚持“绿色创新、开放共享、持续高效、节俭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森林旅游节每年举行一次,为每届森林旅游节确定主题。

第七条森林旅游节使用特殊的会徽和旗帜。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设立中国森林旅游节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领导为国家林业局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和林业(林业)团体主要领导为组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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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森林旅游管理处。

第九条森林旅游节举办城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国森林旅游节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第十条各森林旅游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协办单位和支持单位等。,其计划由组委会办公室和执委会提出并报组委会批准。

第三章任务分工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行使组委会职责,开展以下工作,并报组委会批准:

(一)审批森林旅游节总体规划;

(二)协调和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组委会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森林旅游节相关具体工作,主要是:

(1)推荐森林旅游节主办城市;

(二)组织制定森林旅游节的总体规划;

(3)制定分工计划,明确相关活动的责任单位;

(四)审批重要专项活动计划;

(5)举行两次新闻发布会(分别在北京和主办城市);

(六)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宣传等工作;

(七)履行森林旅游节备案、总结等程序性工作。

第十三条执委会及其办公室接受组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为举办森林旅游节提供基本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森林旅游节的总体规划,制定分工实施方案;

(二)为森林旅游节提供必要的场地,包括展览、会议、论坛、文化体育活动等场地;

(三)为责任单位与当地有关方面的沟通提供协调服务;

(四)实施住宿、餐饮、交通、安全等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五)协助组委会办公室在主办城市举办新闻发布会;

(六)负责加大森林旅游节的宣传力度,组织相关文化体育活动,邀请媒体参与森林旅游节的宣传报道;

(七)制定森林旅游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和林业(林业)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一)组织森林旅游展览、促销等事项;

(二)组织地(市)、县(区、市)、各类森林旅游目的地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协会等参与森林旅游节庆活动;

(三)组织宣传森林旅游节庆及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其他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分工计划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确定森林旅游节主办城市采取招标方式,每届森林旅游节的招标时间为上年8月底。

第十七条申办城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发展森林旅游的良好基础;

(二)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森林旅游节的承办工作,能够为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具备举办大型活动的基本条件;

(四)招标工作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认可。

第十八条申办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申办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文件,并附以下材料:

(一)举办森林旅游节的初步方案;

(二)基本保证承诺函(内容主要涵盖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七个方面);

(三)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达成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组委会办公室接受投标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研究并提出评审意见,经组委会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和草地局批准。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承担条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森林旅游节活动持续不少于一周。

第二十一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具有重大代表性的森林旅游活动,经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可列入当年森林旅游节系列活动,但原则上活动次数不得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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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森林旅游节的相关备案管理、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出席、对外活动等。按照《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闻发布会应在森林旅游节开幕前两个月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应在开幕前一个月在主办城市举行。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类森林旅游目的地在森林旅游节期间开展门票优惠及相关宣传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旅游节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每年3月底前,组委会办公室在国家林业局网站上向公众发布上一年度活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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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森林草原局负责解释。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标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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