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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明大厦3楼,浙江花园生物(300401,股份咨询)高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持有30%以上股份。
经查,浙江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科技”)股东持有浙江花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生物”)30%以上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9月15日,祥云科技购买了花园生物39.79万股,占总股本的0.22%。2016年3月4日,祥云科技出售花园生物51万股,占总股本的0.28%,成交额为人民币1790.79万元。祥云科技未能履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后限制销售的义务,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期交易。
祥云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3.1.12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6条和第4.4.8条。
鉴于上述违规行为的事实和情况,根据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经证券交易所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浙江祥云科技有限公司被公开谴责。
对于浙江祥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上述处罚,本所将在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3月20日
标题:关于对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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