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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3月22日电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1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外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
公告放开了外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明确了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有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新竞争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提升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水平,促进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
《公告》遵循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防范业务风险、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则,从业务存在、业务系统和信息保护等方面对外资支付机构提出了要求,并给予全面国民待遇,进一步完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体系。《公告》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年第2号)将共同构成境内外支付机构监管框架。
据悉,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程序受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申请。欢迎和鼓励外资机构参与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和竞争,更好地为民生和经济发展服务。
附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相关事项公告
一、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安全、规范的业务系统和灾难恢复系统,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和财务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办理跨境业务必须向境外传输,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境外实体履行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并获得个人信息实体的同意。
4.外资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日常经营、风险管理、资本处置、储备资金存放和应急安排等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编者:云)
标题:央行: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 推动形成支付服务市场全面开放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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