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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蕾编辑陈郁
保险中介监管进一步升级。上海证券报记者昨天独家获悉,继《保险经纪人条例》和《保险公估师条例》于2月初颁布后,中国保监会最近起草了《保险公估师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混乱的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进行的评估、检查、鉴定、损失调整及相关风险评估。
就知名度而言,保险公估不如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这两个中介“兄弟”,但其在保险业中的作用不亚于后两者。然而,由于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乏,保险评估的发展一直不如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
由于资金短缺、技术力量薄弱、管理体制不完善、网点太少等普遍问题,保险公估行业一直处于低利润状态。虽然汽车保险公估市场近年来经历了爆炸式增长,但繁荣的表象背后是经营利润率的持续下降和日益混乱。
“许多保险公估公司仍然是原始落后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车间式和大规模的合作伙伴。”负责保险评估的人直言不讳。保险公估的出现是保险市场公平与诚信的制度安排。但是,目前的情况是保险公估机构普遍薄弱,面临生存危机,在公估过程中往往受制于短期利益,从而偏离了公平和公正的轨道。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守则》应运而生。根据记者获得的咨询稿,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公估业务时,应首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独立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形成专业意见,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保险公估结论向客户或保险公估方做出承诺。
保险公估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师只能与一名保险公估师开展业务,并且只能通过一名保险公估师注册他们的业务。
《指引》明确了公开评估委托的关系和方式。保险公估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取得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依法约定保险公估业务的委托范围、服务项目、各方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保险活动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单边委托、双方委托或者多方共同委托等多种公开评估委托方式。评估委托关系一旦确立,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重视合同,信守承诺,认真完成委托事项。
对于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人应当指定至少两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办,承办人员应当包括监督检查案件处理过程和评估报告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指引》还规定了评估费的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根据保险评估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促进评估服务收费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保险公估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和社会团体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其报酬收取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于特定的评估委托项目,保险公估人可以自行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标准或金额。根据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评估费用可以提前、分期或一次性结算。
《准则》还要求保险公估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或其委托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提交相关审计报告。
面对市场体系中巨大的保险中介市场,通过一系列已经或即将出台的新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将实现从过去的“管理机构和审批机构”向未来的“管理人和管理行为”的转变。
标题:保险公估乱象丛生 保监会拟出台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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