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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更好地实施“配送服务”改革。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作了解释。
《条例》颁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行为,财政部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上述规定对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的实际情况与制度出台时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中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2008年和2014年,《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相继颁布。此后,有关部门围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政府采购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是国有金融企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基本建立。国有金融企业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经营行为日益规范。第三,随着价格水平的提高和企业需求的多样化,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显著增加。因此,有必要修改原有的规定。
问:起草条例的主要想法是什么?
答:我们是在认真研究和与国有金融企业讨论的基础上,按照“精简机构、分散权力、框架指导、规范程序、加强监督”的原则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一是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在明确集中采购原则和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取消向主管财政部门申报、申报和审计的程序。二是明确国有金融企业要做好集中采购的组织和制度建设,给企业自主决策的灵活性。三是在取消事前备案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集中采购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明确了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国有金融企业建立规章制度,依法做好集中采购工作。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共有7章34条。主要内容如下:一、一般原则。包括国有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率的原则;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第二是组织和管理。很明显,国有金融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和经营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同时,明确了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内部管理决策机构的地位,要求国有金融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采购项目的具体评审工作。第三,制度建设。国有金融企业应做好内部制度建设,包括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是采购方法。显然,集中采购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如需非招标,应遵守相关规定,并提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同时,可以定义非公开招标的适用条件。第五,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的具体问题,包括要求集中采购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强调国有金融企业不应拆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第六,监督检查。显然,国有金融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是补充规定。很明显,如果国有金融企业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进行采购,可以同意,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标题:提高集中采购效率 规范集中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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