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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月11日颁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

根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由企业相关负责人和财政、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公司集中采购活动的决策管理。国有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人员可以参加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

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咨询、询价等非招标方式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建谈判、咨询或询价小组。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

根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咨询、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可的采购方式。

标题: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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