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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与健康办法(试行)》,以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促进保护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

据《中国环境报》1月31日报道,《办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或者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和计划,促进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印发

《办法》指出,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工作进行了总体规划,制定了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环境健康风险监测的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印发

《办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卫生调查,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调查计划;环境健康风险监测结果的风险评估,评估结果表明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经研究有必要调查的;有必要调查公众对环境污染对健康影响的反复投诉。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印发

《办法》要求各地要加强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如果环境健康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应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必要时可进行环境健康调查。

标题: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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