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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26日电(603000)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在开展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境内投资主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其对外投资并提供相关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报告和信息,制定对外投资政策,开展对外投资监督、管理和服务。
据悉,《办法》作为引导和规范外商投资发展的重要基本制度,制定了以下六项具体措施:
一是《办法》确立了“分级管理、统一信息、违规联合处罚”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管理分类是指各部门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外商投资管理职责,包括非金融类外商投资和金融类外商投资,开展相应的外商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实现全方位的外商投资管理;统一集中信息是指商务部牵头对外商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进行统一汇总,各部门定期向商务部报送备案(核准)信息和报告信息。商务部对信息进行分类和汇总,并将其发送给所有部门进行共享。各部门根据汇总信息开展监测报告、分析预警、有效干预等工作。一方面,对违规行为的联合处罚是指如果国内投资主体未能按照《办法》履行相应义务,商务部将酌情采取催办、约谈和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等措施;另一方面,如果发现境内投资主体有偷税漏税和外汇欺诈行为,管理部门会将相关线索移交税务、公安、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进行法律处理。
二是《办法》规定,外商投资的申报(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目前,商务部等部门实行“先备案、后审批”的管理模式。为深化管理和分权,商务部等部门将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将明确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领域和方向。这有利于有效引导国内投资者的预期和行为,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进一步便利国内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
第三,《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的原则。《办法》规定,申请或批准外商投资的对象是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境外设立企业是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是指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地方。对于所有在国内投资者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的道路上建立的空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将不予以备案或批准。这种“渗透式”管理有利于掌握外资资金的真正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外资企业提供准确的服务和保障。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管理并不是无限渗透的,最终目的地企业所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当前外商投资管理的范围,也不需要办理外商投资备案或审批手续。
四、《办法》明确了“一切备案(审批)必须上报”的原则。《办法》规定,境内投资单位在完成外商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相应主管部门报送外商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境内投资单位报送信息的具体内容、方式和频率,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另行制定;境内投资者在境外投资中发生重大不良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应按照“一案一报”的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应将情况通报商务部。
第五,《办法》明确了外资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创新监督方式”的要求,《办法》规定了重点检查人员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的事后监督方式。一方面,考虑到重大情况下的投资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中国的外部形象,因此有必要重点关注和重点检查;另一方面,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将外商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的所有信息纳入检查对象目录,实现外商投资事后监管的全覆盖。
第六,《办法》明确加强信息技术对外资的管理。为继续推进外商投资便利化,《办法》规定:“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实施外商投资网上申报(核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监测报告、预警分析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商务部建立了“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外商投资监管工作。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琪认为,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国的外资发展迅速。然而,与此同时,企业面临的市场准入壁垒以及投资目的地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风险日益增加。一些投资项目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容易导致投资失败,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营损失,也极大地制约了我国对外投资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
自2016年第四季度以来,中国政府逐步加大了对外商投资不合理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导致2017年中国外商直接投资增速下降29.4%。与以往的政策法规相比,《办法》体现了三个亮点:一是建立了“分级管理、统一信息、违规联合处罚”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等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有利于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协调性,引导国内投资者的预期和行为,提高外商投资的便利性。其次,明确了重点监管的六种投资情况和外商投资后的主要监管方式,有利于提高监管检查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第三,明确外商投资备案(核准)的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有利于监管部门把握资金的真实目的地,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吴琪指出,2017年1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综合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信用风险、国别风险、合规风险、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依法开展境外经营和跨境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办法》和《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协助监管部门和境外投资主体进行备案(核准)和信息报送。同时,加强海外分行信贷业务风险控制,审慎开展境内保险、境外贷款等跨境M&A贷款业务和跨境担保业务。建立和完善覆盖海外机构和跨境业务的公司治理框架,完善内控合规和操作风险治理结构和体系。加强对海外业务高风险领域和风险防范重点领域的检查和问责。(朱江)
标题:我国将对外投资全流程监管 专家:利于掌握资金真实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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