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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

严格执行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严格实施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食品药品管理法[2018]12号),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严格执行中央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四个最严格”要求。充分认识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惩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重要意义。这把剑很高,受到重拳攻击

两部门: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一是严格落实自然人的法律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有违法行为的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单位从事违法行为的,除处罚本单位外,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违法行为起决定、批准、教唆、纵容和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实施违法行为并发挥较大作用的人员,可以是本单位的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的员工。

两部门: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二、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非法经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

两部门: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第三,严格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且不构成犯罪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造成食源性疾病和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例以上无死亡病例的食源性疾病等。

两部门: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公安机关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依法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依法不属于行政拘留的案件,但应追究其他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两部门: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第四,严格执行商业禁令

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上述人员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者,不得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食品和医疗器械检验。

两部门: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V.加强信息的全面披露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公开食品药品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对个人进行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对单位的处罚,同时依法写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并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与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有关的禁止经营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建立数据库备查,并在网站上设立专栏,披露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编号、责任人姓名、违法犯罪事实、行政处罚或判处的处罚种类、禁止活动的种类和期限等。

两部门: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第六,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行政拘留的衔接,确保食品药品违法“惩人”措施落到实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自然人的处罚是否到位,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公开,其他部门的职责是否按规定移交。

两部门: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兴华

标题:两部门: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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