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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字[2017]86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资产管理,维护脱钩后行业协会和商会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改革的总体要求,我们制定了《脱钩后行业协会和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和民政部

2017年12月29日

附加

脱钩后行业协会和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资产管理,维护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各项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协会商会的资产是指协会商会占有和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国有资产、暂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以及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为代表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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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2)坚持全链管理和关键环节管理相结合;

(3)坚持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

(4)坚持资产信息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相结合。

第五条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完善资产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

(2)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3)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第六条协会商会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承担主要责任。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使用和处置资产,遵守规定,主动接受监督。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协会、商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或者非法处置。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资产报告制度;民政部门负责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构建协会商会的资产信息披露渠道,并与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协会商会的资产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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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总则

第九条协会商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在章程中明确资金来源、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对外投资、终止时剩余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经济、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收益、对外投资、资产清查、资产报告和资产评估全过程的资产管理办法,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办法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协会商会的各项资产收支应当纳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协会商会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如果没有配置标准,就应该严格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对资产购置、验收、登记、核算、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定期盘点实物资产,确保账、卡、物相符,提高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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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控制外商投资。确有必要的对外股权投资行为应符合协会商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照合法合规、安全稳定、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执行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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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投资收益应当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经营活动,不得在管理层、员工和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协会商会举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协会商会及其企业在转让或委托管理会展举办权、体育赛事商业运营权、转播权等无形资产时,应当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受让方或委托管理方。已经签订合作合同的,合同期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重新公开选择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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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协会商会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协会商会及其会员的利益。协会商会不得向关联方无偿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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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是指协会商会现任和辞职的员工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拥有、实际控制或参与的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涉及上市公司的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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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协会商会租赁、出借和处置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协会章程和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条根据《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协会商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如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或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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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协会商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按国有资产临时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全面反映各类资产的总量、结构、增减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负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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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资产报告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和协会商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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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协会商会终止时,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协会商会章程处理。

为公益目的设立的协会商会终止时,应当执行民法通则和有关规定,不得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创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剩余财产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管理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主管机关的决议办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向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目的的法人转让,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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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或者暂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协会商会应当单独进行登记和核算。

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新资产或暂时由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仍为国有资产或暂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协会商会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房屋和土地处置事项,按职责分工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事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批。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财政资金形成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中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协会商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维护和增加企业国有股价值的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协会商会财务会计政策执行情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对外投资、处置和收益管理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进行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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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程序作出重要资产决策、非法对外投资、分配资产收益等问题进行联合处罚。相关部门根据职责采取了限制相关行业服务、调整信用记录、取消初评资格和税收优惠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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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协会商会应加大资产信息披露力度,通过协会商会网站和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资产管理措施、资产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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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将资产管理作为重要内容,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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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协会商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协会商会资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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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协会商会资产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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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按规定程序认定承担特殊职能的协会商会,暂按现行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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